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郵政編碼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稅法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附件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根據黨的十九大“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屆四中全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推進依法治稅”有關要求,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現代增值稅制度體系,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增值稅。根據《條例》授權,1993年12月25日,財政部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3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稱36號文),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原營業稅納稅人,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為了鞏固營改增試點成果,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全面取消營業稅,調整完善《條例》相關規定。
經過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現代增值稅制度,為增值稅立法夯實了制度基礎。目前增值稅相關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條件成熟。為以法律形式鞏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現行稅制框架總體不變以及保持現行稅收負擔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我們整合了《條例》和36號文等,并適當調整完善相關內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適應我國國情的現代增值稅制度。按照深化稅收制度改革、構建科學財稅體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鞏固營改增及增值稅改革成果,同時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培育新業態新模式預留制度空間。
(二)貫徹增值稅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進一步發揮增值稅籌集財政收入的作用。通過立法鞏固營改增成果,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框架,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新舊動能接續轉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按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構建與新稅制模式相適應的稅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稅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稅收漏洞。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9章47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征稅范圍。《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即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
(二)關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借鑒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自愿選擇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關于稅率和征收率。為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規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保持不變。同時,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四)關于銷售額。《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明確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五)關于期末留抵退稅制度。為鞏固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稅原理,《征求意見稿》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并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于混合銷售、兼營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解決納稅人特殊情形的征稅問題,《征求意見稿》延續“混合銷售”從主、“兼營”分別核算納稅的理念,明確混合銷售應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七)關于稅收減免。《征求意見稿》沿用了《條例》和原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定免稅項目;同時明確除法定免稅以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關于計稅期間。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征求意見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九)關于稅收征管。結合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代征。明確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如實申報義務、發票管理及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十)關于過渡期安排。為平穩過渡,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過渡期結束,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后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