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發承包雙方就一設備安裝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因工程款給付不及時、設計變更等原因,故意放緩工程進度。結算時,發包人稱因工期延誤,要求承包人承擔供其違約的損失。
【律界建工分析】
工期問題,在沒有結算時或發包人不提出工期延誤損失時,承包人往往都會忽略。
工程款結算,結算的就是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工期問題,工期問題不能小視。承包人要時刻關注工期。
我們先分析下,可能出現的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的情形: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準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6)發包人增加工作量;
(7)發包人設計變更未提前通知,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8)發包人供應材料不及時或供應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9)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時進場,或其未按照總包方的施工計劃進行施工,造成項目整體工期延后;
(10)發包人未能按合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影響工程施工,且經承包人書面提醒后仍無改觀,造成后續工程無法順利進展;
(11)發包人未及時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整體工程無法繼續施工或導致整體工程無法辦理驗收;
(12)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竣工手續;
(13)因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備案手續;
(14)不可抗力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15)合同約定執行政策、法規、規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工程無法繼續施工。
上述工期延誤的情形,僅僅知道是不行的,還要知道索賠的步驟和方法。
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管理經驗,工期延長申請或索賠,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發包人)遞交最初、期中、最終索賠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書,則喪失索賠權利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法給出準確的工期延長時間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預申請”,說明工期延長的事由,待具體延長期間確定后向發包人再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