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操作規范樁頂向上預留250mm ~ 500mm混凝土保護帽分析可知,其樁帽全部隱埋在預留的“褥墊層底標高+0.5m”覆土內,因此,按正常的施工工序流程,理論上來說不屬于樁間土的應是樁基單位清理的樁芯土,而非總包單位褥墊層向上的500mm土方。(見圖3、圖4)
但這僅在理論上成立,由于樁芯土的堆積變高,實際的樁帽普遍高出操作規范要求,所以,分包單位按樁基土計算是符合實際的。
分析二
如按審計主樓500mm厚余土不屬于樁間土之觀點,則樁基單位在樁基結束后,用人工在樁周圍挖出能夠讓切割機展開的工作面,方能切割截樁。這樣操作需改變施工流程,做法見圖5:
為了截樁,要在四百多根Φ400樁的周圍人工挖出工作面(見圖6),其人工成本的增加絕不是個小數目,沒有人會采用這種徒增成本的不明智做法,至少本市從未出現過這樣違背常理的現象。
當然,審計也可以武斷地認為,500mm的覆土約定為總包單位施工,總包有義務為樁基單位挖出此工作面。
但別忘了計算的前提,合同約定預算是按圖紙(圖紙會審)、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的,而非他人所定,審計豈有改變業主批準的施工工序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