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楊某作為某商業廣場裝飾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在對C區坡屋面進行施工時,擅自更改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漿臥瓦層鋼筋網且未采取其他技術措施。
2017年3月3日,該區域坡屋面發生滑落事故,致使2人因較大硬物砸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鑒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漿臥瓦層內未按設計施工圖紙要求施工設置Φ6@500X500鋼筋網,造成缺少鋼筋網的水泥砂漿臥瓦層與層面混凝土板之間沒有任何結構性連接,是導致水泥砂漿臥瓦層整體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楊某主動到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鑒于楊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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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終身責任制,不是說說而已!大家務必不要存僥幸心理!
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五方責任主體處罰細則
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細則內容摘錄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一、建設單位
二、勘察單位
三、設計單位
四、施工單位
五、監理單位
楊xx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現系江蘇某公司副總經理。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由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9日經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濤,福建嘉鎧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思檢未辦刑訴(2020)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云上法庭遠程視頻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及辯護人馬濤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間,被告人楊xx任某裝飾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商業廣場裝飾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是該項目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在對某商業廣場項目的C區坡屋面進行施工時,擅自更改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漿臥瓦層鋼筋網且未采取其他技術措施。
2017年3月3日,該區域坡屋面發生滑落事故,致使被害人陳某1、黃某(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案發時17周歲)因較大硬物砸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福建方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漿臥瓦層內未按設計施工圖紙要求施工設置Φ6@500X500鋼筋網,造成缺少鋼筋網的水泥砂漿臥瓦層與層面混凝土板之間沒有任何結構性連接,是導致水泥砂漿臥瓦層整體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楊xx主動到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楊xx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陳某1的家屬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賠償被害人黃某的家屬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xx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建議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楊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宣告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下。
被告人楊xx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辯護人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不持異議。
本案有被告人楊xx的供述、辯解,設計圖紙、施工日志、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調查報告、尸表檢驗情況報告,死亡醫學證明、賠償協議書、收條,證人蔣某、林某、程某、王某1、吳某、王某2、魏某、張某、李某1、李某2、陳某2等人的證言,房地產估價報告,福建方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公安機關工作情況和訴訟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作為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之規定,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楊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陳某1、黃某等人家屬,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相關要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汪漳龍
人民陪審員肖麗惠
人民陪審員吳梓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溫夢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