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央及各地政府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的發展,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作為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在裝配式建筑推行的主要試點城市得到了廣泛應用。
2017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文件,從政策層面上給開發商及設計單位定下了標準,這個標準沿用了“預制率”、“裝配率”雙控的技術體系,并通過文件形式明確了“兩率”的計算要求,使得建設方與設計方有了明確的目標和依據。
根據文件對裝配式建筑預制率及裝配率計算進行如下說明:
(1)預制率
單位建筑±0.000標高以上,結構構件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的混凝土用量占全部混凝土用量的體積比,按公式一計算:
預制率=V1/(V1+V2)×100%
式中V1為建筑±0.000標高以上,結構構件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的混凝土體積;計入V1計算的預制混凝土構件類型包括:剪力墻、延伸墻板、柱、支撐、梁、桁架、屋架、樓板、樓梯、陽臺板、空調板、女兒墻、雨棚等;V2為建筑±0.000標高以上,結構構件采用現澆混凝土構件的混凝土體積。
預制率說明:一是預制率最低指標選擇的界限是建筑高度60m;建筑高度是指建筑±0.000標高至建筑檐口標高,與女兒墻、建筑屋面構架、屋面局部突出物等高度無關。二是建筑±0.000標高泛指建筑室外地坪以上首層建筑地面標高的部位。三是預制率的計算范圍包含結構構件以及與結構構件一體化生產的分結構部分。當采用復合夾心剪力墻板或框架柱和梁外側采用保溫裝飾一體化做法時,保溫層外側的混凝土外葉板混凝土體積可計入V1;當在預制剪力墻板構件中有非結構受力的分隔墻、圍護墻部分時,如窗下墻、窗間墻,該部分的體積可計入V1。
(2)裝配率
單位建筑±0.000標高以上,圍護和分隔墻體,裝修與設備管線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按公式二計算:
裝配率=∑Q1 /(100-q)×100%
式中Q1為各指標實際得分值,具體要求見表1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評分表;q為單位建筑中缺少的評價內容的分值總和(如:若公共建筑中無廚房和采暖管線,則q=10+4=14)。
裝配率說明:一是缺少的評價內容q項是建筑不存在的功能,不是沒做的評價內容。例如:在學校教學樓中,無廚房這種建筑功能,則q=10;衛生間沒有采用干施工法地面,則該項評分為0,但不能在“q”中扣除該項分數。二是外圍護和內隔墻中的“非砌筑”部分針對的是非承重的墻體,泛指所有以“干法”施工為主要方式的墻體技術和產品。在剪力墻結構建筑中,當所有外墻均由剪力墻結構受力的預制構件組成時,該項滿足要求。
注:
1.表中帶“★”的評價內容,評價時應滿足該項最低分值的要求。
2.表中帶“*”項的分值采用“內插法”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一位。
(3)其他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單體建筑應同時滿足預制率和裝配率的要求;鋼結構單體建筑應滿足裝配率的要求;水平構件采用預制(疊合)構件或免支撐的應用比例應≥70%;對于主樓帶有裙房的建筑項目,當裙房規模較大時,主樓和裙房可分別按不同的單體建筑進行計算和評價,主樓與裙房可按主樓標準正投影范圍確認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