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順延工期計算方式:順延工期計算從當地省市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二、關于防疫成本計算:
2.1、防疫成本前提條件: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
2.2、防疫成本具體內容: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
2.3、防疫成本調整細則: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4、防疫成本計算時間: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個月(鄭州建設局)。
2.5、防疫成本具體數額:浙江住建廳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三、關于人工費、材料費調整:
3.1、無錫住建局:
a、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b、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3.2、湖南住建廳:人工工資: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3.3、浙江住建廳: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3.4、三明市住建局:建筑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復工后,應對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閉式管理、完善人員防控、衛生消毒防控、日常監測排查等措施,產生的額外費用按實計算,列入工程項目措施費計算工程造價。
3.5、鄭州市住建局: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3.6、青島市住建局: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