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樓基礎大開挖已完成,基礎底標高-7.4。招標清單沒有護坡項,投標的技術標只有大開挖沒有做護坡。現因基坑較深已按施工單位找的設計所做護坡設計完成施工。進度款申報時因為護坡沒有甲方簽證審計不予支付,請問施工單位應該如何應對?
護坡在《清單計量規范》中應該屬于分部分項工程,但如果按照定額文件的內容,則可以視為單價措施項目的一種。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
本案中建設單位在招標清單中沒有給出護坡的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又存在護坡的施工,第一種理解方式可以認為這是一種清單缺項,應該重新確認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格,并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該項目的價款。首先可以考慮一下,基礎底標高低于7.4米是否一定要做護坡?如果專家論證結果或現場實際情況表明并不一定要放坡,例如在空曠的地面或者土質較好的窯洞里,這種條件下是可以不做放坡的。但如果有依據表明深度達到7.4米時一定要做基坑支護,而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又沒有這一項時,則應該屬于甲方的清單存在漏項。
如果甲方給的基礎底標高是-7.4米,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供的技術方案是大開挖。一般來說施工單位應該對自己提供的履行合同的施工方法負責,也就是說在甲方已經提供了現場情況和具體要求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應該自行考慮合理的施工方法及相應的成本。如果履行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大開挖不能滿足要求而變更采用其他施工方法的,應該自行負擔多出的成本。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1.1條規定:“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施工驗收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如果施工單位非因甲方原因自行采用了邊坡支護的其他施工方案完成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違反合同約定或國家規范及標準的,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總結來說,施工單位應該對自己提出的施工方案負責,確保提出方案能夠完成施工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如果施工單位在履行過程中自行調整變更了施工方法,例如本案中增加了邊坡支護的項目,這種情形對建設單位來說構成強迫得利,是施工單位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甲方也無需支付該筆費用。除非有國家規范或標準要求基礎底標高達到 7.4米時必須做基坑支護但甲方沒有考慮到該項目費用,施工單位才能夠以清單漏項為由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該項費用。
關于基坑超過5米需要專家論證的問題,最好的方法可以參考浙江和江蘇的一些地方規定,例如招標時就在工程量清單中說明深度超過7.4米的開挖需要進行專家論證,并把此項目作為暫估價列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待專家論證后確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后再重新確定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