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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等。
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6號)
晉建市字〔2020〕5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進一步優化我省建筑市場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部令第86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非必須監理項目自我管理。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等,其他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單位可通過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履行監理職責,實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種模式監理。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項目,在監理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可不再委托監理;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確質量安全責任。實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項目,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由項目管理單位或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實施監理服務的項目,由監理服務實際實施單位承擔監理法定責任和義務。
四、強化監管服務。依法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監理單位有關資料。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上述工程項目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執法檢查,指導幫扶相關企業做好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日
其實,并非如此!
部分工程可以自行決定用不用監理,變成了取消監理。
支持非必須監理項目自我管理,變成了建設單位自管。
事實上,《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是2000年就出臺的政策!早就規定了必須監理的范圍,現在各省的文件,很多不過是再次強調而已。
給建設單位更多的選擇,符合當前放管服改革的趨勢,也給真正用心做監理的企業帶來了機遇。
再者,自管模式并非現在才有,而是一直都作為項目管理的一種形式存在著。自管就意味著取消監理嗎?此言差矣!
讓我們看看交通運輸部的副部長馮正霖對自管模式的分析。
最近一個時期,對工程管理的“自管模式”討論得很熱鬧,各種說法都有,其中擔憂的成分更大。記者就這個問題采訪了交通運輸部副部長馮正霖。
“您在全國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上提出創新項目管理模式,其中第一種就是自管模式,監理行業對這種模式頗為擔憂,一些省份正在搞試點,如何理解和把握不再強制實施社會監理?”
馮正霖副部長馬上回應:“自管模式并不是不要監理”。自管,不是不要監理,不要監理單位,不要質量管理,更不是放棄監理而由建設單位包打天下,強化質量監督、質量監理依然是建設管理不可缺少的核心環節。放棄監理,躲避監理,抵制監理,都是對“自管模式”不正確的理解。
大家對自管模式的擔憂并非空穴來風,特別是民營監理企業占比較大的省份,這種憂慮感更為強烈。某地一位業主單位負責人就表示,既然是自管模式,就沒必要請監理了;有的項目還表示,如果實行自管模式,只需從監理單位找幾個人過來。這樣監理企業豈不淪為勞務輸出單位?
大家的憂慮還來自對市場的擔心。“背靠大樹好乘涼”,大型交通建設集團承建的項目如果采用自管模式,顯然首先考慮的是本系統的企業,一旦這種模式擴大化,勢必擠壓本就競爭激烈的市場份額,使競爭更為白熱化,這種形勢難免使身后沒有“大樹”的企業心里發慌。
馮正霖副部長對自管模式是這么表述的:“由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建設管理法人統一負責項目建設管理的全部工作”。如果“不要監理”,則完全沒必要在后面加上“不再強制實行社會監理”這句話。可見,把這個模式理解成“不要監理”,要么是對講話精神理解不透,要么就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出現了“選擇性”地理解。
其實,自管模式推行的范圍相當有限,尤其是在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調整的情況下,實施自管模式的項目需“特批”,因此大家也不必過于擔心。
相信通過多渠道的溝通和交流,頂層設計將會更多地考慮合理的行業訴求,要盡量避免政策誤讀對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因為監理的作用和意義在工程實踐中一再被證實,一再被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