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一個美麗鄉村EPC項目,合同約定人工單價按市場價格記取,這個可以進行人工市場價格認價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道路基層以下的土壤部位需要挖出并回填夯實,這個可以走簽證嗎?EPC項目可以出現簽證嗎?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EPC項目并非絕對的固定總價,實際上EPC項目存在有多種計價方法。即便被認定為是固定總價項目,在該項目的履約過程中也會有發生許多調價、簽證變更等導致總價變更的事項。具體到人工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人工價格與招標期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范圍,建設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8.1條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方式調整”,可見,EPC合同并非均為總價合同,EPC合同中關于材料與人工費的內容,可以在具體條款中進一步明確約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固定總價項目約定人工、材料及設備按照市場價格波動來調整,那它與施工總承包項目并沒有太大區別,只是具體的計算方式存在差別:施工總承包項目中可以通過計算人工、機械的具體消耗數量來確定;而工程總承包項目由于采用固定總價,所以不存在具體的計算過程,也無法按照人工消耗量進行調整,但工程總承包的示范文本規定材料部分可以按照權重的方法進行調整。
第二個問題,工程簽證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額外情況,通過簽證的形式可以視為雙方達成補充協議進行重新定價,其法律基礎規定在《民法典》第54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不能通過簽證達成補充協議,例如承包人欺騙發包人或者隱瞞真相導致工程產生變更,此時即便形成簽證變更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正前所述,EPC項目可以有多種多樣的價格形式,并非均為固定總價,EPC項目中也仍然適用變更簽證。在本案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發現道路基層以下的土壤部位需要挖出并回填夯實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