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項目結算經第三方審核后施工方認為價格低要求申請仲裁。合同約定材料價格按甲乙 雙方認可的實際市場價格計入。實際結算時,第三方按建設單位提供的價格(沒有施工方簽字)計 入。因為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施工單位均認可此價格。請問這種情況鑒定單位在做造價鑒定是 應該按信息價計入材料價格,還是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價計入?
答:合同約定“材料價格按甲乙雙方認可的實際市場價格計入”,因此在履約過程中,業主需要 對材料的價格予以確認,如果業主不對材料價格進行確認,可以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如果雙方沒有 在履約過程中對材料價款形成一致意見,顯然是構成合同漏洞的,根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 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以及第511條規定“當事人就 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 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 照規定履行”,鑒定機構在鑒定時沒有理由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價格計入材料價,而是只能按照市場 價也就是信息價計算材料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