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單位承諾書”是由市轄區的區審計局統一出的送審資料要求內容之一。下面內容 為市造價處公共平臺針對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的提問的匯總后公布的答疑:施工單位在拫結算時遺 漏某項費用,造價管理部門_有沒有規定不能補報?答:無此規定,不管多報少報,審核單位都應 公平、公正進行審核,不能以承包人自己漏報為由而不予補報。上述內容對施工單位是否具有約束 力?不填寫承諾書不讓送審,若簽訂承諾書后結算審核階段發現送審時確有遺漏,施工單位該如何 突破承諾書主張權利?
答:施工單位報送結算書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合同成立過程中的要約行為。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 立必經的兩個階段,《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 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 束。”施工單位上報結算后可以認為其己經受到該報送結算價的約束。
如果施工單位沒有簽訂“承諾書”,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施工單位發現結算金額少報后, 可以撤銷原來發出的結算書。但《民法典》也規定了撤銷要約的限制性條款,第476條規定“要約 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 旁:(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己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因此如工單位簽訂了所謂的“承諾書”,則其不能在上報結算書后重新補報漏算的結算價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