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業主及監理無合同管理經驗,實際采用清單計價的合同管理方式,總包部優化的工程量 不予計取,最終核算時按照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支付,該做法是否合理?
答:在之前很多的案例中分析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過程中,只有發包人享有單方變更 的權利,承包人只有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0. 5條規定:“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監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和 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 A‘爹改,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準的,監理人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 的。.發包人可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對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發包人有權拒絕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原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一安來說如果發包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回復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并不視為發包人接受或批準承包 ?、的合理化建議,承包人仍然應該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如果承包人擅自變更一些工程的施工 了 5對發包人來說產生了一些效益,也并不當然地認為承包人對施工方案的改變構成工程變更。如 吳合同中約定了有關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法和金額,發包人是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給予獎勵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發包人也可以不支付相關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