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項目沒有圖紙,約定按照定額計價,所有工程量都走簽證。由于結算初審值過髙,甲方不予 認可?,F甲方對工程簽證單重新進行審核,審核的辦法是通過詢問工程施工工序和施工內容,再與 定額的工作內容進行比較,進而否定簽證單上的工程量。或者通過推理否定簽證單上的工程量,比 如某項試驗正常都是一次,可簽證單上是試驗兩次,雙方都不記得為什么簽了兩次。甲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
首先,簽證的性質包含兩種,一是證據,二是補充協議。對于證據的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87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 面進行審核認定:_(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 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狈ü賹ψC據的審查主要從證據的合法性、真 實性和關聯性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對于簽證這類證據,實踐中常有很多事后偽造補充的簽證,通過 核對原件可以進行初步判斷簽證是否真實。另外,簽證來源是否合法,其內容是否與案件爭議事實 存在關聯等也是法官審查簽證能否作為證據材料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條規 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顯然施工過程中雙 方形成的簽證是能夠證明實際工程量的,如果發包人認為簽證內容與客觀實際不相符的,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 據”,因此發包人應該對簽證內容與客觀實際不相符這一事實舉證證明,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即 按照簽證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關于本案發包人提出的幾點理由。一是實際工作內容與定額不符,由于定額本身只是一 個較為標準的數據庫,與實際情況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因此定額數據顯然不能作為推翻簽證的理由; 二是通過推理否定簽證的真實性,推理和舉證證明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發包人單方的推理結論 不可能被法院采納作為事實裁判的依據。
總結來說,發承包雙方都應該對自己已經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負責,本案發包人提出的兩點理 由均不足以否定簽證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