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單價合同,工程竣工后A單位報結算,審計發現其中某清單切割瀝青縫價格是10元/米,其他分部工程里同樣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是1000元/米。審計以綜合單價過高為由,將清單綜合單 價統一調整為10元/米,審計的做法是否合理? A單位能否按照1000元/米結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 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合同中己 經約定的清單價格發承包雙方應該共同遵守。另外,同一個施工項目的不同階段,相同子項目的清 單價格完全有可能不一致,審計人員沒有理由擅自調整合同價格,應該尊重合同約定根據合同單價 分別對不同項目進行結算。
如果發包人在招標$件中明確規定,當出現相同項目不同報價時按照較低報價調整合同價格, 且承包人沒有提出異議或澄清的,則可以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結算時調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