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清單計價,招標控制價約800萬元,其中包含綠化工程分部分項費為7S萬元,施 工單位投標報價的分部分項費為25萬元,兩項相差較大。施工期間由于苗木種類幾乎整體變更, 且變更苗木工程童大幅提高。審核單位結算過程中發現分部分項費超低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單位的綜 合單價內苗木單價過低及養護費沒有計取。審核單位認為養護費用施工單位已綜合考慮到綜合單價 內,因此在重新對新的苗木綜合單價組價時也沒有計取養護費用,因而產生爭議。審核單位此做法 是否合理?施工單位的做法是否屬于惡意的不平衡報價?該如何處理此類問題?
招投標過程中的不平衡報價是承包人的常用報價手段,并不影響中標后發承包雙方簽訂合同的 汶力。本案為合同為單價合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1 吳關于單價合同的規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 3、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因此,本案清單中承包 填報的綜合單價對合同雙方都是具有約束力的。
本案中審核單位根據承包人投標時提供的綜合單價分析表判斷其報價中不包含養護的相關費用, i 認為該費用己經包含在其他項目的報價中。根據《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 = 2.7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 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 車七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對于綠化工程分部分 的單價中沒有列明的養護費用部分,應該認為己經包含在該項目整體報價中,而不應該認為是包 彳.三其他項目報價中。至于承包人在投標時如何組價以及為什么漏報或多報了項目,均與發包人無
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僅為最終體現在清單中的綜合單價。對于施工期間的苗木變更,由于種 < <痄護的費用都會發生變化,因此雙方應該根據變更估價原則重新調整合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