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包單位違約,還拒不退場,總包單位能否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把其淸出去,騰出施工 工地,以便抓緊時間施工,確保能按期交房。
首先,什么情況下分包單位才需要退場? 一定是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因為違約分為很多類型, 比如說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還有瑕疵履行等等。那么一定是違約達到了一個非常 嚴重的情況下,才會說分包必須撤場,退場義務的產生來源于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 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 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所以分包單位違約,什么情況下會被要求退場?那就是分包單位的行為構成了法定解除權或約 定解除權的情形,并且業主方行使了解除權。解除的后果在《民法典》當中也有規定,第566條規 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懺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 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 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也 就是說分包單位不需要在現場繼續他的施工行為,也不需要履行現場的安全保衛和是照管義務了, 對吧?所以這就是終止履行的含義,本身就包含了施工單位應該退場的內容。
現在問題是分包單位現在賴在現場不走,總承包單位能不能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呢?現實中有 些施工單位就是想通過霸占現場來獲得工程款,這樣一種做法會使得業主單位苦不堪言,業主起訴 到法院,一審、二審這個就會浪費非常多的時間,在此期間造成的損失確實可以找違約方賠償,但 是往往工期利益是高于一切的。我們就先看一下《民事訴訟法》中是否設置了這樣的先予執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 句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三項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于執行的,這就是兜底條 R了。到底什么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適不適用于工程項目。像提問者提到的,騰出工地抓緊施工 =按期交房叫不叫情況緊急?我想可能還不構成情況緊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a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c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三)追索恢復生產、經 t.t-需的保險理賠費的:(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五)不立即返還款項, 4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從司法解釋條文依然不能夠直接判斷工程施工算不算情況緊 急?是否可以在建設工程當中要求先予執行還是不確定,因為我還真的沒有見到哪個案子能夠先予 挾行。
然后我就找到了重慶市的兩個案子。一個案件是做出了先予執行的裁定,2017年一審法院裁定重慶一建于2017年9月20日,就下了裁定之后的差不多10天之內,從其所施工的某個工程項目,包括了二期的345678#樓,搬離和拆除由其投入至該施工場地的機械設備、原材料等等。后面打了一個大括號,都是在說原材料有哪些,機械設備有哪些,這個案例讓我們知道了這種制度的可執行性。
另外我們應該去學習一下別人的先予執行申請書是怎么寫的,那么這個括號里面所列的機械設 圣包含哪些部分?你看它說的是機械設備:施工電梯3臺,安裝在5#、6#、7#樓,含樓層防護門; 攪拌機2臺,安裝在6#、7#樓,含防護棚:塔吊3臺,安裝在4#、3#、8#樓;鋼筋調直機2臺,放 置主二期中庭......你會看到它說了非常多的機械設備,而且指向了具體的內容,所以大家在寫申請書的時候,最好也做到這樣的明確。然后在后面的材料部分,比如陶粒一車5噸,放置在二期中庭7#樓:多孔磚10立方米,放置在二期中庭,也說的是非常詳細的,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去學習。
然后在2017年12月27號,前面那個裁定之后,法院又重新裁定重慶一建于2018年1月2日 今K都會的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移交給業主單位。所以這兩個裁定有可能是說施工單位把施工現場的 =.氣設備材料都拉走了,但是施工單位仍然有幾十號人還在施工現場待著,所以這個時候又出了第 二?裁定,要求移交施工現場。因此,這個案件給我們啟示,我們可以通過先予執行的方法要求法介入,將違約的一方趕離施工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