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項目甲方請的第三方樁基檢測單位來工地進行檢測試驗,檢測完畢后檢測單位開車強行沖出 二建.車子車輪上的泥巴沒弄干凈就上路了,導致遭遇了城管部門的罰款,這個罰款是施工單位付的,現在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這項費用,合理嗎?這個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先做一個簡單的法律關系分析,逐一來看。在建設單位和檢測單位之間成立了一個什么法律關 系呢?建設單位請第三方來做檢測,那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發生了承攬合同的法律關系,《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 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關系當中,檢測單位自己遭 受處罰對吧?檢測單位能不能把這筆錢要求業主方承擔呢?顯然是不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 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檢測單位作為承攬人,自己的原因 造成了道路污染,這個責任顯然應該由檢測單位自己承擔,建設單位不承擔責任。
那么在城管部門和檢測單位之間成立一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 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城管部門和檢測單位 之間有一個行政處罰^律關系,城管部門是在處罰檢測單位還是在處罰建設單位呢?檢測單位。因 為法律關系只發生在上路行駛的檢測單位和城管部門之間,所以和建設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接著大家去想一下,檢測單位在路上行駛造成道路污染,城管部門罰了他,但他往往不在現場, 施工單位幫他墊付了這筆錢,請問這樣的墊付行為在施工單位和檢測單位之間成立哪一種法律關 系?毫無疑問是無因管理。王澤鑒老師有一個形象的比喻:乙欠甲錢,乙沒還,丙替乙還了這個錢, 那丙和乙之間就成立了無因管理的法律關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 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 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施工單位和檢測單位之間 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施工單位也沒有義務要去幫助檢測單位去墊付罰款。無因管理的后果就是施工 單位可以要求檢測單位返還該筆墊付的費用。
最后一個法律關系是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施工單位替第三方墊付的錢,能不能直接向 建設單位來主張?不能。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不包含施工單位替第三人墊付之類的義務, 所以施工單位是不能向建設單位主張該筆費用的。所以最終結論就是什么?就是施工單位不能向建 設單位去索賠,而只能去找檢測單位主張該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