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將免征增值稅,該規定在建設工程領域引起了廣泛關注。我國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實行“營改增”政策以來,建筑業增值稅稅率在2018年和2019年經歷了兩次調整,由11%下調至9%。很多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了增值稅稅率調整,稅率調整后合同價款是否可以進行相應調整,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引起了很多爭議。
本文將就增值稅稅率調整,工程價款是否可以調整的問題,從稅務和法律的角度進行綜合解讀。
稅率調整時,稅金不可調整合同不能調整工程價款。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務后,發生了增值稅應稅服務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故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承包人,并非發包人。
增值稅是承包人的成本之一,與水費、電費等承包人的其他成本相比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發包人和承包人將其約定包含在固定價內無可厚非。雙方已經通過施工合同作出含稅固定價的意思表示,并且未約定稅率調整后可調整固定價,故在沒有明確約定稅率調整時調整固定價的情形下,承包人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于施工合同的固定價不產生任何影響。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施工合同的固定價亦無影響。
增值稅調整以后,尚未進行結算和付款的建設工程,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調整(或不調整)增值稅。施工合同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從而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