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全地下室停車場項目,招標清單描述為挖獨立基坑石方(投標報價19.66元/方),結算時將該單價用于筏板以下獨立基礎挖石方,而筏板墊層以上四五米深過萬平方的大開挖(6萬多立方)一般石方清單缺項了,重新組價報結算的單價64.85元/方。甲方不干了,說要套挖獨立基坑單價,并堅持說是類似項目單價。由此引出一個問題,“類似項目”在實務中是個很模糊的概念,不知有沒這方面的解釋或理論性的學術文章參考。
答:顯然挖獨立基坑石方的價格應該比大開挖的價格更高,投標報價中較難施工的挖獨立基礎價格才19.66元/方,重新組價后的大開挖價格卻要高出19.66元/方好幾倍,作為甲方肯定不會輕易同意。首先需要了解學理上對于“類似項目”的定義。在尹貽林老師著作的《工程價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設工程投資管控百科全書》中,關于合同中類似價格的變更總結了以下幾點:第一,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兩者的材質改變,但是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不變,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案、施工環境不變。最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混凝土的強度等級由c20變成c25,由于只有材料發生變化,所以變更估價時完全可以參照類似項目單價。第二,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兩者的施工圖改變,但是施工工藝方法、材料、施工環境不變。例如水泥砂漿找平層厚度的改變或者瀝青泥凝土路面設計的改變。對于合同中有類似綜合單價的變更,其工程變更不得增加關鍵線路工程的施工時間,也不得存在明顯的不平衡報價。
本題的項目中,挖獨立基坑和挖一般石方并不屬于類似項目,因為二者無論在施工范圍和方式,還是在使用的施工機械上都有明顯的不同。而且一般如果在《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或者各地的定額文作中,已經明確列明了不同子目的,這些科目之間通常也都不應該再按照類似來估價了。由于甲方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做大開挖的項目,所以這里應該按照工程量清單缺項的情況來處理?!?/span>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9.5.1關于工程量清單缺項的規定: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同價款。9.5.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本規范第9.3.1條、第9.3.2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清單缺項既包括單價項目的缺項,也包括總價項目的缺項,一般招標人會按照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案來確定措施項目的列項。9.5.2規定,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3.2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也就是說,措施項目本身并沒有缺項,只是因為新增了分部分項工程的清單,導致配合該分部分項工程的措施項目發生了變化,這也是一種項目的增加。所以總結來說,清單缺項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簡單的措施項目清單缺陷,還有一種是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的缺項。
存在清單缺項的情況下,應該按照約定根據合同文本或清單計價規范中規定的方式進行調價?!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3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6萬多立方的大開挖石方的價格,如果沒有不平衡報價又不考慮下浮率的約定,應該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6條,按照設計變更導致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調整,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就按當地定額進行結算,最后很有可能執行的是64.85元每立方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