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了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發承包雙方應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范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
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附原文: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甘建價字〔2021〕15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我省鋼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增大了建設成本,對工程建設影響較大。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簽訂施工合同
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有關規定合理簽訂合同。
二、共同應對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合理分擔風險
1.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范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2.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三、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市場行情波動,加強價格監測,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價
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加強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監測,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動態發布價格信息。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