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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司法鑒定27問,建議收藏!
來源:本站/作者:管理員/ 日期:2021-05-27

法院對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鑒定?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1)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7)法律適用問題;(8)測謊;(9)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第2條規定: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鑒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鑒定。

Q2:當事人主動申請鑒定有時限要求嗎?

A:根據《民訴法解釋》,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若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會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此時,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期間申請鑒定。

Q3: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法院是否準許?

A:《民訴法解釋》第399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法院不予準許。但如果當事人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鑒定,原審法院應當準許而未予準許,且未經鑒定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說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項的規定審查處理。

Q4:當事人不主動申請,法院釋明后仍不申請,但法院又認為需要鑒定的,法院可否依職權啟動鑒定?

A: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僅限于涉及《民訴法解釋》第96條規定的情形。如非該條規定情形法院不能依職權啟動鑒定,而會根據舉證責任分配進行處理。即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申請鑒定而不申請鑒定,就須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Q5:如何判斷鑒定人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A:可通過“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信息平臺”或“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系統”進行查詢?!叭嗣穹ㄔ簩ν馕袑I機構專業人員平臺”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進入。

Q6:鑒定程序中,法院指定或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鑒定人可否是自然人?

A:法院在實踐中主要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并不排除委托自然人進行鑒定的情況,只是委托自然人鑒定的情形較少。目前,我國逐步建立了不同領域、行業的鑒定人專家名冊或專家庫,比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專家庫。

Q7:鑒定期限一般多長時間?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應當根據鑒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鑒定材料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鑒定期限,一般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超過60個工作日。鑒定機構、鑒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鑒定期限。


Q8:當事人對鑒定書內容只要有異議就可以請求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嗎?

A:不能。根據新規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當事人若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法院會先要求鑒定人就異議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在當事人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且預交了鑒定人出庭費用之后,法院才會通知鑒定人出庭。


Q9:“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A: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有問題等均屬于“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

Q10:法院準許重新鑒定情形下,鑒定機構如何確定?

A:根據《民訴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選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審查鑒定機構的資質、執業范圍等事項。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協商選擇的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鑒定資質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發現雙方當事人的選擇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應當終止協商選擇程序,采用隨機方式選擇。

需特別注意的是,新規第40條規定,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Q11:鑒定意見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進行補充鑒定?

A:按照新規和《委托鑒定審查規定》進行審查判斷。新規第40條規定,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等方法解決。

Q12:法院準許重新鑒定后,當事人如何要求原鑒定機構退費?

A:需向法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有相應訴訟文書樣式可參考。

Q13: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是《民訴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之一的鑒定意見證據嗎?

A:《民訴法》規定的鑒定意見只能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只有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才是《民訴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之一的鑒定意見證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出具意見,但該意見僅是一般書證。

Q14: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更不易被采納,是否意味著以后均需在訴訟中再申請鑒定,如何確定起訴金額?

A:可在訴訟程序中通過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因為通過前述方式作出的鑒定意見才是民訴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之一的鑒定意見,對方也不容易反駁。當然,每一個案件均有不同處理方式,具體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程序前單方鑒定。如果考慮進入訴訟程序再行鑒定,起訴時可預估訴請金額,待鑒定意見明確之后再相應變更訴訟請求金額。

Q15: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門性問題進行認定過程中所作的鑒定報告(交警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學會醫療事故等級鑒定、火災事故認定等)是否屬于鑒定意見?

A:非法院委托的鑒定都不屬于鑒定意見證據。這類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還是作為書證,如屬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機關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基于權限所制作的文書則是公文書,該公文書作為證據使用時即為公文書證。

Q16:鑒定所需資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導致無法鑒定,該責任由誰承擔?

A:因控制鑒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鑒定材料導致鑒定不能,該不利結果應由控制書證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督K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操作規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涉及該問題的處理方式。該《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提交鑒定資料,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提供導致相關爭議項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相關事實成立。《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經釋明后拒不提供資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終結鑒定,由拒不提供資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雙方均有能力提供,經釋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對相關爭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Q17: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屬于什么證據種類?

A:有專門知識的人只能就鑒定意見發表質證意見或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屬于輔助訴訟角色。因此該類證據是當事人陳述證據,非證人證言。

Q18:可以用口頭申請的方式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嗎?

A:不可以。申請只能以書面方式提出,口頭申請并不發生申請的效果,未提交申請書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在法院詢問、開庭審理過程中以口頭方式當場提出的,其申請時間應當以其提交申請書時確定。由于當事人的申請行為可以視為舉證行為,當事人提交申請書時間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的,則產生逾期舉證的后果。

Q19: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活動的范圍是什么?

A: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庭審中僅能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除此之外,不得參與其他庭審活動。

Q20:什么是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A:視聽資料儲存在模擬信號中,它的載體一般呈現為錄影帶、錄像帶、錄音帶等。

Q21:哪些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A: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如最始生成、存儲數據的電腦硬盤就是電子數據原件,該數據復制到移動U盤上(與原件一致),或打印成可讀物,該U盤、可讀物即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但又恰因電子數據易被刪改,所以視為原件的證據與原件證據是否一致,是否直接來源于原件的識別就非常重要。

Q22:主要從哪些方面判斷電子副本可視為電子數據原件?

A:可以從電子副本是否可準確反映原始數據內容的輸出物或顯示物;是否具有最終完整性和可供隨時調取查用;雙方當事人是否對其提出原始性異議;是否經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不利方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是否附加可靠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是否滿足法律另行規定或當事人專門約定的其他標準等角度判斷。

Q23:手機(電子介質)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還是電子數據證據?

A:“視聽資料,是指借助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設備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信息資料”“當電子數據這些數字、編碼依靠電子信息設備外化成具有思想內容的、直觀的、可視可聽的聲音和影像時,就形成了視聽資料”,如上,音、像資料均屬于視聽資料。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16條規定,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于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可見,從證據種類而言,存儲在模擬信號介質中的音、像資料歸屬于視聽資料證據,而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音、像資料歸屬于電子數據證據,而非僅僅適用于電子數據規則。據此,手機(電子介質)錄音、錄像應歸屬于電子數據證據。


Q24:如何判斷電子數據真實性?

A: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的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杉皶r申請鑒定或勘驗,以此解決電子數據真實性問題。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Q25:電子數據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有哪些?

A:如網絡購物中的淘寶、京東等第三方平臺,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提供商,電子支付的銀行系統。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Q26:電子數據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指哪些?

A:各民事主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按照行業慣例、業務習慣形成的電子數據,如銀行在營業廳拍攝的監控錄像;銀行綜合核算系統產生的流水賬表、交易明細等每日交易記錄;交通管理部門安裝的檢測器錄制的違章記錄;電子商務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制作的電子賬簿、電子發票等。

Q27:電子數據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以檔案慣例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指哪些?

A:例如電子數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該證據系從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所得,該信息與從注冊地登記機關調取的檔案機讀材料具有同源性,應與傳統檔案機讀材料具有相同的證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 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 本規定。

一、對鑒定事項的審查

1.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 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1)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2.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 鑒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沒 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鑒定。

二、對鑒定材料的審查

3.嚴格審查鑒定材料是否符合鑒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 當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鑒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為鑒定材料。

當事人無法聯系、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鑒定材料應 當經合議庭確認。

5.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材料,應當由人民法院予以認定,不得直 接交由鑒定機構、鑒定人選用。

三、對鑒定機構的審查

6.人民法院選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 審查鑒定機構的資質、執業范圍等事項。

7.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協商 選擇的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鑒定資質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發現雙方當事人的選擇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 利益的,應當終止協商選擇程序,采用隨機方式選擇。

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 提交鑒定方案、收費標準、鑒定人情況和鑒定人承諾書。

重大、疑難、復雜鑒定事項可適當延長提交期限。

鑒定人拒絕簽署承諾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更換鑒定人或 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四、對鑒定人的審查

9.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 司法解釋等規定,對鑒定人的專業能力、從業經驗、業內評價、執業 范圍、鑒定資格、資質證書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進 行審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鑒定人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審 查。

五、對鑒定意見書的審查

10.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意見書是否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11.鑒定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 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1)鑒定意見和鑒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

(3)鑒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的。

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 應當責令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

六、加強對鑒定活動的監督

12.A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不按期預交鑒定費用及鑒定 人出庭費用的法律后果,并對鑒定機構、鑒定人收費情況進行監 督。

公益訴訟可以申請暫緩交納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或減免交納鑒定費 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應當根據鑒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鑒定材 料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鑒定期限,一般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30 個工作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

鑒定機構、鑒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應當提出 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鑒定期限。

鑒定人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人是否 存在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且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另行委 托鑒定的,應當責令原鑒定機構、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 用。

14.鑒定機構、鑒定人超范圍鑒定、虛假鑒定、無正當理由拖延 鑒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鑒定機構、鑒定人予以暫停委托、責令 退還鑒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 中除名等懲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線索 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鑒定機構、鑒定人有前款 情形的,可列入鑒定人黑名單。鑒定機構、鑒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 冋,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 關信息平臺。

15.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委托鑒定信息平臺加強對委托鑒 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參照適用本規定。

17.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鑒定人承諾書(試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為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依照 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完成本次司法鑒定活動,承諾 如下:

一、遵循科學、公正和誠實原則,客觀、獨立地進行鑒定,保證 鑒定意見不受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擾。

二、廉潔自律,不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請托人提供的 財物、宴請或其他利益。

三、自覺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可能影響 鑒定意見的各種情形。

四、保守在鑒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 私,不利用鑒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獲取 利益,不向無關人員泄露案情及鑒定信息。

五、勤勉盡責,遵照相關鑒定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認真分析 判斷專業問題,獨立進行檢驗、測算、分析、評定并形成鑒定意見, 保證不出具虛假或誤導性鑒定意見;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關鑒 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鑒定材料污損、遺失。

六、按照規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鑒定事項,如遇特殊情 形不能如期完成的,應當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

七、保證依法履行鑒定人出庭作證義務,做好鑒定意見的解釋及質證工作。



本人已知悉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行業主管部 門、人民法院給予的相應處理后果。



承諾人:(簽名)   

鑒定機構:(蓋章)   

年   月   曰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20年8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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