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律界建工”自2018至2020年連續三年的大數據分析,尋釁滋事罪是建設工程領域刑事案件的高發罪名。
一、經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第十一工作組梳理分析,尋釁滋事罪常見有如下表現形式
(一)在項目結算階段,施工單位聚集多人在售樓處索要工程款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情介紹:
2017年8月初至25日期間,林某因富麗公館工程款結算與他人發生糾紛后,即通過胡某介紹找到被告人陳某,讓陳某幫忙前去追討工程款。陳某聯系被告人王某,二人先后糾集被告人王某、劉某、楊某等多人,多次前往克拉瑪依富麗公館售樓部一樓大廳及二樓辦公場所,采用滋擾、糾纏、威嚇、聚眾造勢等手段索要債務,擾亂富麗公館售樓部的辦公秩序,影響正常營業。事后陳某獲取報酬10000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二)在項目施工階段,建筑材料商為壟斷建筑材料銷售權在樓盤工地攔截車輛、阻擾施工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情介紹:
2008年7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為了控制、壟斷本市增城區永和鎮留學生家園樓盤(后改為海倫春天花園)的建筑原材料供銷權和建筑工程承建權,遂糾合被告人黃某1、霍某、黃某2、黃某3、羅某、徐某、黃某4、黃某5、黃某6等組織成員及數十名社會人員,到該樓盤工地攔截車輛、阻撓施工,并與羅某良等人對峙、哄鬧和談判,招致現場眾多群眾聚集圍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裁判結果:
在該起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現有證據可證實被告人李某糾集多人尋釁滋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黃某1、霍某、黃某2、黃某3在共同犯罪中或主動邀集、或積極參與、或參與利益分配,作用突出,應與被告人李某共同作為該宗犯罪的主犯處理。被告人黃某4、羅某、徐某、黃某5、黃某6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應以該宗犯罪的從犯論處。
(三)在項目入場及施工階段,惡勢力團伙為承包項目工程、銷售建筑材料成立阻擾施工的團體多次阻工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情介紹:
2017年9月以來,被告人張某1、舒某1、張某2、舒某2糾集被告人舒某3、張某2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中多次煽動或積極參與鬧事、強攬工程,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6年湘陰縣袁家鋪鎮人民政府與長康鎮人民政府合并后稱為湘陰縣洋沙湖街道辦事處。2017年上半年,洋沙湖長郡中學項目(簡稱長郡項目)落戶湘陰縣原袁家鋪鎮將軍村會泉組。為承包項目工程、銷售建筑材料,會泉組形成了以張某1、舒某、張某2、舒某2為首的阻工團體,利用本組組民的微信群,實時發出阻工指令,要求各戶村民參加。張某1、舒某、張某2、舒某2等成員多次召開內部會議就承攬工程、組織阻工等問題達成共識。張某1鼓勵成員積極阻工,承諾遇到問題由他利用鎮政府協調員的身份來協調。為承包工程項目、銷售建筑材料,張某1、舒某、張某2、舒某2組織村民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阻工鬧事,強攬工程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期間,張某1、舒某、張某2、舒某2為承包長郡項目工程,多次糾集舒某3、張某2及當地村民以暴力、威脅方式大規模阻工,并推倒已建好的圍擋,使長郡項目的建設一直無法進行,又將長郡項目工作人員從項目部和指揮部趕走,迫使員工無法正常工作、生產。舒某等人的行為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84900元。
1.2017年10月下旬,尚上公司將長郡項目樁基工程承包給顧某,顧某三次組織樁基隊伍進場,張某1、舒某、張某2、舒某2邀集了舒某3、張某2及部分村民以攔路、言語威脅等方式阻撓,致使工程一直無法施工。經鑒定,樁基隊伍三次進場費用損失為76500元。
2.2017年11月中旬,尚上公司正在進行圍擋施工時,張某1、舒某2帶著十來個村民用暴力方式推倒砌好的圍擋十余米,并對尚上公司施工人員進行言語威脅。
3.2017年11月23日晚,因對尚上公司將樁基工程承包給他人心生不滿,張某1和二十余名村民手持棍棒、鋤頭等工具到尚上公司項目部鬧事,對長郡項目生產副經理宇某實施暴力和言語威脅,并將尚上公司員工從項目部趕出去,持續吵鬧一個多小時。2017年11月24日凌晨,因張某1被人打傷(另案處理),舒某、舒某2、舒某3、張某2等人認為與尚上公司有關,糾集村民持木棒來到尚上公司,將項目部、指揮部員工驅趕出去,將指揮部的電動門推倒。張某2駕駛鏟車將項目部的臨時圍擋鏟倒了十多米,并把泥土堆放在項目部門前,堵住進出口。次日早晨,張某2將指揮部大門上鎖。導致尚上公司員工只能外出租房居住,造成租金損失人民幣8400元。
裁判結果:
1、被告人張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舒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張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4、被告人舒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5、被告人舒某3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6、被告人張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二、刑事風險防范及合規建議
一直以來,隨著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不斷上馬。利益的驅使,大量企業、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有資質,有的無資質,魚龍混雜。“強攬工程”、“強賣材料”、“強行阻工”等問題時有發生。隨意毆打他人,起哄鬧事、爬塔吊、圍堵售樓處、阻擋企業大門口、在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靜坐示威等暴力或軟暴力行為常常出現,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重者因觸犯刑法而構成尋釁滋事犯罪,被判處刑罰。
在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的同時,行為人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等罪的構成要件,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按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該領域常見的其他暴力犯罪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等等。且此類犯罪多與涉黑、涉惡性質犯罪伴隨發生,我國司法機關對此類行為一直保持高壓態勢進行打擊。
施工企業應嚴格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施工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避免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對施工企業建議如下:
1.施工企業應約束好施工人員,制定嚴格的工作紀律,形成明文制度文件,嚴格遵守,做到“有法可依”。多組織人員進行相關刑事法律培訓,提高法律意識,從源頭上杜絕風險的發生。
2.合法招投標,不走歪門邪道。
3.合法分包。謹慎選擇無資質的“工程隊”。有些所謂“工程隊”無任何施工資質,人員素質低下,為了攫取不法利益,毫無法律和道德底線。施工企業應擦亮眼睛,識別出這些問題“工程隊”,避免埋下風險種子。
4.在簽訂施工合同的同時,還要注意簽訂嚴格的安全文明施工協議,制定嚴厲的懲罰條款,提高合同相對方的違法成本。
5.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具備防范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和素質,遇到問題多協商,多溝通,想對策。應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通過調解、民事訴訟等多種合法手段解決結算、工程款等問題,切不可逞一時之快。
6.一旦有其他企業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為達到“強攬工程”“強賣材料”、“強行阻工”等不法目的而對我方企業辦公場所、人員實施暴力或軟暴力行為時,應妥善處理,及早報警,切不可激化矛盾。當企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也要勇于與犯罪行為做斗爭,進行正當防衛。但要注意避免超過必要限度。如果在制止他人暴力犯罪的過程中防衛過當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現實中確實存在因制止他人阻工行為給對方造成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案例。
第十一工作組成果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刑事法律責任及風險防范》
本書考慮到建設工程行業及其刑事風險預防的特點,在章節安排上先分析了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刑事風險,然后主要根據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實施階段劃分為招投標階段、合同訂立階段、材料機械采購租賃、入(進)場階段、施工過程中、項目交付階段、結算過程中、缺陷責任期及質保期八個階段,分八章論述各階段經常涉及的35個罪名。具體罪名分析又分為罪狀描述、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標準、實務要點與典型案例、風險防范建議共三大部分五大點,特別是實務要點與典型案例增加了本書的可讀性和現實警示性,風險防范則是從施工企業管理合規角度做了建議,使本書又具有較強的實用參考價值。與此同時,本書同時也關注到工程總承包人的刑事風險防范以及建設工程領域中施工企業可能面臨的刑民交叉問題,在第十二章介紹了刑事偵查、審查起訴、訴訟程序的內容。最后在附錄中列明了施工企業及主要工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可能涉嫌的常見犯罪,供讀者查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