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總包已經招標完成,合同價1個億,施工中有深化設計部位的材料(抗震支架)招標工程量清單未列此項。問題:該項造價260萬以變更的形式計入是否妥當?該部分部分是否需要招標?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2) 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4.1.2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所以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同價款。根據上述條款,如果是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情形,發包人應該及時予以修正,可以直接調整合同價格。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第5條規定,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招標投標法 (2017修正)》第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材料價格超過兩百萬的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另外《招標投標法》也明確規定了禁止任何規避招標的行為.案例中260萬的項目在清單中漏項了,也就意味著這個項目在招標環節沒有招標,試想如果一個項目因為清單漏項了5000萬的工程而沒有走招標程序,顯然無形中就架空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回到這個案例中,也可以推導出應該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重新進行招標,而不應該簡單地以變更的形式計入工程價款。
深化設計其實不足以作為不進行招標的理由,因為如果原項目沒有達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金額,但是深化設計之后增加新的項目或采用新的材料后達到必須招標的標準,這時候該項目顯然還是應該進行招標的,招標投標的功能本身也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以及保護公共利益的,所以從這個角度分析,當施工過程中增加了這樣的一個項目,也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的情況看待,依法進行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