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基坑監測,有法律規定必須是由業主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嗎?施工單位無權委托?
答:《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3.0.4規定,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建設方、設計方、監理方等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一般來說,基坑監測應該由業主委托第三方進行監測。
(2016)蘇民終316號判決中,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基坑土方開挖監測費(001號簽證單)。南匯公司認為,土方工程不在招投標的工程量清單之中,雙方簽證的21元/立方米的單價,僅是開挖和外運的價格,不含基坑監測費用和支護費用。晶都公司認為,南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晶都公司、監理事先及事后明確同意此基坑監測費用應由晶都公司承擔,且基坑支護工程由案外人施工,該基坑支護費用與土方開挖監控不是同一事項。該簽證事項發生后,南匯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及時進行申報,該基坑監測費用應由南匯公司自行承擔。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在招投標報價時不包含基坑土方開挖費用,南匯公司在土方工程施工中根據施工安全需要進行開挖監控,因雙方以簽證形式確定了土方開挖的單價,在土方開挖施工期間,南匯公司未按相關送審程序報批,未得到晶都公司和監理簽字確認,現晶都公司對該基坑監測費用也不予追認,故該基坑監測費用不予計取,應由南匯公司自行承擔。二審法院認為,基坑土方開挖監測費。基坑土方開挖監測包含在基坑土方開挖工程中,基坑土方開挖費用不在投標報價范圍內,但雙方在施工期間已以簽證的形式確定了土方開挖工程綜合單價為每立方米21元,且南匯公司在施工期間并未按送審程序報批,針對該筆費用的工程現場簽證單未得到監理單位或晶都公司的簽字認可,故基坑土方開挖監測費不應計取,從這個判決中可以看出,基坑監測是由承包人委托施工單位委托監測,且因為本案的簽證內容以及業主未追認等原因,最終基坑監測的費用也是由施工單位承擔的。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第20條規定,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實踐中的監測一般既包括施工單位自己做的監測,也包括由業主委托的第三方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