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EPC費率招標項目,材料價格在定額信息價里沒有價格,應該怎樣確認價格?在認質認價(即)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口頭約定以施工單位公開招標價格作為組價的價格,但合同里未體現,跟蹤審計單位給予了確認)的情況下,材料價格是否參與下???如果參與下浮,施工單位就會虧損,如果不參與下浮有沒有法律法規支持?
答:這個問題的核心在于,整個項目計價下浮的情況下,采用認質認價方式確認的材料價格是否也需要下浮。建設單位一定認為所有的價格都應該下浮,而施工單位則認為,既然是認質認價,自然就應該按照之后簽訂的價格結算,不應該再行下浮。安徽省(2018)皖民終85號判決中寫到,至于變更簽證及二次招標應否下浮的問題。炳輝中學主張依據中昊公司出具的一份競爭性談判投標函,同意依據審計后的工程施工總造價下浮18.01%計算,故變更簽證、二次招標材料下浮返補及認價采保費部分亦應予以下浮。由于變更簽證、二次招標材料下浮返補及認價采保費部分系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清單未列入、另行增加的工程量雙方直接確定的價款,以及雙方同時采購材料所進行的認質認價,如再行下浮,明顯有違公平原則,故對此部分不應下浮。所以這里法院的觀點是,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不應該再下浮。當前實務中EPC項目的價格形式非?;靵y,有的是固定總價招標也有的是費率招標。所謂費率招標就是投標人在投標時投報下浮率,最低下浮率的投標人中標。費率招標中是所有計價文件中的人工耗量、材料消耗量、機械臺班消耗量等價格都要參與下浮,而文件范圍以外雙方沒有約定的部分,應該是不下浮的。或者說,下浮的對象范圍是簽訂合同時定額文件中已經包含的部分,甚至規費和稅金也會因為這些基數的下浮而下浮。但是后來認質認價的部分就不在屬于原簽訂合同下浮的范圍了。上述法院的判決也支持了此種觀點,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是雙方直接予以確認的,不執行下浮。
(2018)川民終807號案件中提到的一種約定方法非常具有參考價值: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定額計價方式,按審定施工圖結算稅前總價下浮12.5%,其中,甲供、發包人定價的材料差價、簽證、不計取相關費用也不參與下浮。簽證是雙方重新確認過的協議,應該按照簽證文件結算無需另行下浮。至于甲供材的情形中,比如下浮率是12%,甲方100元賣出的材料,如果再下浮,結算時承包人只能收回88元的工程價款,這就相當于承包人把甲方提供的材料物化到建筑物之后,還要再多支付12元,這種高價買進又低價賣出對于承包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甲供材肯定也不能下浮。這里值得關注的一點是,采用費率招標的項目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部分下浮而哪些部分不下浮。
另外,關于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如何確定,亦可從合同漏洞的角度來理解?!睹穹ǖ洹返?/span>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由于材料的價格未在原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應該通過補充協議予以明確?!督ㄔO工程連價鑒定規花(B/T51262-2017)》5.6.4規定,當事人因材料價格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完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未及時決定可接以下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1、材料價格在采購前經發包人或其代表簽批認可的,應按簽批的材料價格進行鑒定:這是發包人簽字認可的特殊情形;2、村料采購前未報發包人或其代表認質認價的,應 按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鑒完:;沒有發包人簽字認可的情形下,如果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玻其他文件中有材料價格的,應該直接按照約定執行。因為甲方后批準的材料價格其效力是優于原合同約定的,可以理解為特殊優于普通,也可以理解為補充約定優于在先約定。
所以這個問題的結論,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不應該再參與下浮,具體依據是《民法典》第510條的合同漏洞填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