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EPC施工、設計、勘察一體總承包工程,建設單位提出了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如總建筑面積、總套數、戶型面積要求、綠化率等具體指標),房屋工程按建筑面積平方計價,電梯按臺數計價,總平按道路、綠化等分別以面積計價,設計及勘察按項計價,安全文明施工按平方計價,列有風險金(風險金描述為:風險范圍參考招標文件合同約定的范圍,包干使用,結算時不作調整.)、暫列金(暫列金描述為:招標人用于人工費、機械費、規費、稅金等政策性調整風險,可調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3%以上的調整風險、本項目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范圍外變更的風險等.)合同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安全文明費=控制價安全文明費金額×50%×(1+安全文明費評價費率)
現結算時存在如下問題:a.有一個項目電梯實際增加了一臺,有一個項目實際減少了一臺,審計對減少的電梯扣除,增加的不計;b.綠化種植樹木未達到標準如何扣減費用;c.設計變更是否計取(原因為總承包已含設計內容,設計不完善或未達到標準或要求屬于總承包自己原因)d.安全文明施工調整是以財評清單工程還是以實際完成工程量按當地定額模式進行調整;e.人工費及材料調整是以財評清單工程還是以實際完成工程量按當地定額模式進行調整.
答:這個問題關于工程總承包,2019年住建部頒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2020年又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很多關于工程總承包的問題都可以參考最新的這兩個文件,問題中的項目采用的是EPC模式的施工總承包,包含了設計和勘察的總承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也就是說,甲方招標時應當給出一個較為明確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其內容包括不同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特征以及相應的工程量,只有在確定了這些內容的情況下,投標人才能有一個統一的相對公平的競價平臺,可以說,發包人要求是工程總承包的靈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1.1.1.6款將《發包人要求》定義為是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實務中有大量的案件以及法院的判例,比如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中發包人對處理污水噸數的要求,垃圾填埋場工程項目中發包人對垃圾填埋或處理量的要求,以及化工項目中對制造化工產品的數量及性能指標的要求等等,這些都體現出發包人的要求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是最為核心的合同文件。
關于《發包人要求》的作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2款規定,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處理。《發包人要求》類似于DBB模式中,就是將設計與施工分別發包的這種模式下的施工圖紙,承包人需要按照圖紙完成全部工作內容以履行合同義務,在總承包中,承包人應該按照《發包人要求》的內容進行施工.《發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在DBB模式中,如果圖紙出現錯誤,顯然發包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失,同樣如果《發包人要求》出現錯誤,只要承包人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因文件本身錯誤導致的損失也同樣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做出一些合法的設計優化,或是為了節約成本降低一些材料的標準,在滿足《發包人要求》標準的情況下這些都是被允許的,但如果因為發包人擅自改變《發包人要求》的內容,從而導致費用增加的,應該由發包人自己承擔額外的費用。
回答第一小問需要先了解項目所采用的計價模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政府投資項目需要考慮在估算、概算、預算、決算下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竣工圖等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要求,所以一般不適合直接采用固定總價的價格形式。如果施工設計方案完成就直接采用固定總價形式發包,那么后期再去管控和調整合同價款就會有一定難度了,所以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并不要求一定要采用固定總價的形式,而是要求應當合理確定合同的價格形式,但企業投資項目就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采用總價合同,包括施工圖總價和清單總價,當然這些都是在設計和施工分別發包的模式下才會產生的總價。
如果EPC項目采用了總價合同形式,這里總價對應的范圍就應該是《發包人要求》中的內容,一旦《發包人要求》發生變化,也就意味著合同的總價應該相應地做出調整,但如果《發包人要求》沒有變化,也就沒有調價的理由。《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14.1款關于合同價格形式也規定,除專用合同條件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 [變更與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有一個項目電梯實際增加了一臺,另一個項目實際減少了一臺,審計對減少的電梯扣除,增加的不計,合同明確約定電梯按臺數計價,這種約定看似與合總價合同的總價形式相矛盾.《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14.1.3款規定,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關于總價合同的這款規定想要表達的就是,即便在總價合同中,也不排斥當事人在部分工程中約定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工程價款,既然合同中已經約定電梯按臺數計價,審計人員就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量做出相應的數量增減調整,顯然不能夠只減不增.
在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會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價格清單,所謂價格清單本身也是構成施工合同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文件。《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見稿)》14.1.2款規定,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3)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數據,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這里的清單并不是用來計價結算的文件,而主要是用來在變更估價程序中,作為相同或類似項目的參考來使用的,所以在專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形下,結算時的工程量通常都是按實計量的。
甲方給定了綠化指標,約定綠化部分以面積計價,現在因為施工方的原因導致綠化部分施工未達標,比如原來要求瓶身粗細的樹苗實際只有瓶口那么粗,這種沒有達標的情況實際上是典型的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根據《民法典》第801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個項目如果是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施工的綠化不達標,應該在工程驗收之前要求其返工,但現在如果是驗收之后再由審計部門在審計時發現的不達標,這時是可以提出扣減相應工程價款的。這里的難點在于,扣減費用的標準是什么。如果是清單中明確寫明單價的項目,那么就可以直接扣減費用。現在雙方沒有關于該項目單價的一致意思表示,此時的扣減即便沒有明確的標準,至少可以基于違約方不受益的原則,在對雙方利益進行權衡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扣減數額。如果是數量不達標,可以套用定額信息價算出沒有完成部分工程的價格進行扣減,從而能夠保證發包人可以在不超過原投資的基礎上,以此價格在市場上獲得可以補足未完成工程量的施工,也就是盡量要保證作為守約方的發包人能夠在原合同的價格范圍內實現合同目的,這樣既保護了守約方,又在一定程度上懲罰了違約方。
本案的設計變更能否要求甲方相應地調整結算價款?項目中設計和施工都是承包人的合同義務,承包人完成設計后會經過由甲方進行審查并同意施工的程序,但這里甲方的審查同意是否意味著,承包人若再修改施工方案或圖紙就構成工程變更需要重新計價?《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5.2款關于承包人文件審查部分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可見承包人并不能以發包人審核同意文件內容為由,將后期對施工內容的調整和變化都作為工程變更處理,并以此要求重新計價或要求由發包人承擔增加部分的費用。《示范文本》
5.6款規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同意,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師審查,審查日期從工程師收到文件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審查文件導致的工程延誤和必要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所以如果是因為承包人的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標準,又或是不符合甲方在合同文件中列明的標準需要在后期進行變更的,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而不作為要求發發包人調整谷同你就得依展,《房罩建就和布攻基礎設兆項目工程總承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境兄,建設草組和工程您榮色草往壓馬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來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起過合同約定相廈的都分,具樂風隆分擔內蘇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個條款也沒有把設計的風險作為發包人應該承擔的風險,所以如果合同約定了設計部分由承包人負責完成,那么設計變更產生的費用也同樣應該由承包人承擔。
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應該按照何種標準進行調整,合同中已經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安全文明費=控制價安全文明費金額×50%×(1+安全文明費評價費率),既然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就不應再按定額工程量重新計算,直接執行合同的具體約定即可。
至于人工材料費的調整,是應該以財評的清單工程量為準還是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套取定額,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如果施工過程中有簽證作為依據,顯然可以按照實際的答證量來調整工程量,但如果沒有簽證,建議可以參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價格指數法來調整人工材料費,浙江省的計價規則中就有關于指數法的內容,不同于造價信息法一定要確定工程量,指數法只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明確主材的權重即可,而不必再確認工程量按定額重新計算,因此從方法上來說,指數法也是一種比較值得參考的計價方法。
總結來說:第一,電梯部分應該按照實際發生量計價,總價合同并不排斥按實計量;第二,綠化部分施工未達標屬于違約行為,應該扣減工程價款,比較好的扣減標準是依據定額扣減:第三,承包人負責設計的施工項目,設計變更不需要重新計價;第四,安措費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以控制價作為基數計算;第五,人工費和材料費可以參考指數法而無需套定額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