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根據實施細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相關政策出臺要有“準生證”:《實施細則》明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政策措施時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實施細則提出:
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
3.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定歧視性監管標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