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投標已經(jīng)結束,中標通知書已經(jīng)下發(fā),合同未簽訂。現(xiàn)朗為設計方案大需變動,導致招標設備參數(shù)幾乎全部需要變更,而且造價翻倍。請問這種情及法怎么處理?
答: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之前,甲方如果不簽訂合同無需承擔任何法律后果,但是根據(jù)最新的《征求意見稿》第52條規(guī)定,中標人公示結束且無尚未處理的異議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日內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標結果。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都應當依法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在這個問題中甲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九民紀要》第48條的規(guī)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一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由于建設單位在問題中的情形下并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九民紀要》的這個條款其實就賦予了建設單位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