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合同中沒有規定體現規費調整,但招標文件寫著報價是綜合考慮,國家政策調整的費用包含在內,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也約定國家政策變化各種價格不予調整,合同履行過程中,安全文明措施費政策規定從由0.07%調整為1.5%,承包人主張該費用應調整,發包人認為已經約定因政策原因不予調整,此類情形是該調整還是不調整?個人認為安全文明措施費是強制規定,約定的相關條款不調價的范圍不應包含。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條規定,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從《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來看,是沒有關于政策規定的調價內容的,也就是說國家政策并不是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之一?!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3.4.2條規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在《清單計價規范》中,政策變化導致價格變化的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所以這里政策是應當作為調價依據之一的?!督ㄖこ淌┕ぐl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第14條規定,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根據16號令的規定,當事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當發布政策性調價文件時應該如何調整合同價格,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對政策性調價文件的效力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如果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國家政策變化時不予調整合同價格,顯然這種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關于安措費的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3.1.5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在投標時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按規定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予以調整,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安措費的價款,現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調整安全文明措施費的政策,承包人是否可以據此主張該費用的調整?由于施工單位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也就是實施安全文明措施項目的施工成本沒有發生變化,同時雙方也沒有約定當出現政策性變化時應該調整合同價格。所以,如果僅依據施工過程中的政策調整要求調高價格,從公平的角度考慮是不合理的,因此這里不應該根據政策調整要求調整合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