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包行為無效,雙方基于無效行為產生的“管理費”并不屬于人民法院應予強制判決的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盛諧建設公司與逯淑梅轉包行為無效,雙方基于無效行為產生的“管理費”并不屬于人民法院應予強制判決的款項;逯淑梅參照約定的1%標準自愿給付款項,處分自身權益,應以其最終自愿認可數額為準。
案例索引:江蘇盛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逯淑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2.企業內部承包協議書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中有關管理費的約定亦無效,依據無效合同主張管理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一方在工程施工中進行了管理的,可以酌定支付實際勞務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葛向華與海天公司簽訂的《經營責任書》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中有關利潤(管理費)的約定亦無效。海天公司依據無效合同主張葛向華應向其支付利潤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葛向華應按《經營責任書》的約定向海天公司支付利潤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鑒于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海天公司金華分公司向葛向華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并代扣代繳了工程稅金,工程竣工后,亦辦理了工程資料的交接等,本院酌定葛向華向海天公司支付300萬元實際勞務成本。
案例索引:葛向華與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165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 主張管理費一方如果能夠證明對案涉工程履行了管理義務,盡管內部承包合同無效,法院也可以酌情判令支付部分管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江俊鵬應否收取管理費及管理費比例問題,江俊鵬提供證據證明其為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設雇傭管理人員、組織會議、上下協調、購買保險,江俊鵬對案涉工程履行了管理義務,一審法院判決王保貞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并無不當。因江俊鵬并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資質,一審法院認為內部承包合同中約定江俊鵬收取工程造價7%的管理費標準過高,酌定將管理費率降低至2%,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索引:王保貞、江俊鵬、大慶油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79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4.雖然分包合同無效,但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配合與發包方、材料供應商、勞務單位等各方進行資金、施工資料的調配和結算,并安排工作人員參與案涉工程現場管理,分包人可以要求參照原約定支付管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兵建公司與基礎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的約定,基礎公司需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兵建公司支付管理費,其中小高層按照比例為2%,多層為3%。雖然《分包合同》無效,但兵建公司在基礎公司施工過程中配合其與發包方、材料供應商、勞務單位等各方進行資金、施工資料的調配和結算,并安排工作人員參與案涉工程現場管理,其要求基礎公司參照原約定支付管理費,一審判決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重慶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860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5.內包合同雖然無效,但一方實際履行了管理職責,所付出的勞動成果已經物化到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之中,故另一方應當承擔相應補償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08年9月5日,重慶一建青海分公司與徐步升簽訂《內包合同》第六條管理費收取與支付約定,“乙方(徐步升)同意按合同結算造價的2%支付甲方(重慶一建青海分公司)管理費”,說明雙方當事人對于管理費的計取均是認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如果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后,一方當事人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無法返還的,另一方當事人則需承擔補償或者賠償責任。
經審查,重慶一建公司作為承包人,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提供了相應資質、并且代徐步升履行了駱立青等七案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9544300元,重慶一建青海分公司則具體負責協助徐步升從豪都華庭公司收取部分工程款和保證金等相關費用。前述事實可以說明,重慶一建公司、重慶一建青海分公司按照《內包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了管理職責,所付出的勞動成果已經物化到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之中,故徐步升應當承擔相應補償義務。
案例索引:徐步升與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242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6.雙方約定的管理費實際是借用資質所支付的對價的,一方請求支付管理費缺乏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黃建國與東方公司之間系借用資質關系,但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約定的管理費實際是黃建國借用資質所支付的對價。東方公司請求黃建國按照案涉工程價款的1.2%支付管理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東方建設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與黃建國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 (2020)最高法民終576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7.承包無效系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管理費的給付系雙方基于工程項目建設資格交換的對價,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馮勇主張1000萬元管理費構成不當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系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管理費的給付系雙方基于工程項目建設資格交換的對價,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進行了明確。馮勇實際參與了施工,并與華宇公司進行了結算,該管理費既非給付錯誤,也無權利侵害,并非馮勇遭受的損失,尚難認定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案例索引:拉薩市華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與佘龍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752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六月二日。
8.實際施工人在施工中實際接受了總包單位的管理服務,其應向總包單位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具體管理費數額可以結合雙方對于合同無效過錯進行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海聯眾公司認為,湖北工程公司違法分包,其收取的管理費違背客觀事實,缺乏法律依據。對此,本院認為,因湖北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以聯營協議的方式分包給上海聯眾公司,違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該協議應為無效。故湖北工程公司要求按照該合同約定收取13%的管理費據理不足。綜合考慮到上海聯眾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在施工中實際接受了總包單位湖北工程公司的管理服務,上海聯眾公司應向湖北工程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結合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且上海聯眾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易王東已與湖北工程公司簽訂《協作型聯營協議書》的情況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否認案涉協議及授權委托書的存在,過錯較大,本院酌定按照審定總價的9%計算管理費,即7371396元(81904400元×9%),超出的管理費3276176元作為工程款由湖北工程公司支付給上海聯眾公司。
案例索引:上海聯眾建筑裝潢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工程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317號;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9.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而借用公司名義,對違反禁止非法轉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據內部承包合同無效而主張不予扣除管理費,反而因合同無效而獲益,轉包方實際參與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有權收取管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系因違反禁止違法轉包的強制性規定,實際施工人周擁軍沒有資質而借用七冶公司名義,對違反禁止非法轉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據內部承包合同無效而主張不予扣除七冶公司應當收取的管理費,反而因合同無效而獲益。七冶公司實際參與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其在應付款項中主張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用屬于相互履行的抗辯,并非必須通過反訴提出,原審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的2%在應付款項中扣除管理費用,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周擁軍與七冶博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587號;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10.工程項目由無建筑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組織施工,不能按照有資質企業組織施工標準計取企業管理費,企業管理費應予酌減。
工程款由工程直接費、工程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四部分組成。稅金、規費為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依規必須繳納的費用。企業管理費為間接費,難以從工程造價鑒定結論中剝離、扣減。但是,案涉工程項目由無建筑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司玉杰組織施工,不能按照有資質企業組織施工標準計取企業管理費,原審法院將依據定額確定的企業管理費計入應付工程款不當,企業管理費應予酌減。本院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上對達連河商業區工程款企業管理費扣減30%。
案例索引:李柏剛、依蘭縣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司玉杰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247號;裁判日期: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1.作為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明知無相應建筑施工資質的情形下仍向其違法轉包,存在明顯過錯,且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參與了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實際施工人實際承擔了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施工企業主張管理費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富利公司作為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明知胡水根無相應建筑施工資質的情形下仍向其違法轉包,存在明顯過錯,且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參與了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胡水根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實際承擔了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二審法院對富利公司的管理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