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魯陽,上海市建緯(鄭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建設工程二部骨干成員
工商管理和法學雙學位
跟隨團隊服務多家開發企業和大型施工企業
引 言
在建設工程法律爭議處理領域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一直是備受矚目的點,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建設工程承包人保障自身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本文散記了在學習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過程中遇到相關主要問題的若干思考和總結,旨在引發讀者指正與探討。
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1.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已被最新的司法解釋修訂)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1. 勘察設計單位是否屬于該權利主體?
在傳統建設工程施工中,承包人的工作是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對建筑物的施工。承包人通過自身實際投入的成本賦予了建筑物自身的價值。而勘查設計單位的工作是在建筑物形成之前,為承包人建立建筑物鋪墊施工條件。其沒有像承包人一樣,直接創造建筑物本身的價值。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將建設工程即建筑物折價、拍賣的價款優先支付給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之規定,明確可知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為承包人。那么,以此來看,承包人賦予了建筑物的自身價值,承包人理所應當地優先受償該建筑物產生的價款。而勘查設計單位并沒有履行像承包人這樣的行為,所以,也不應當享有這樣的權利。
2. 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承包人是否屬于該權利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承包人沒有和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而是與總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其與發包人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應當享有基于合同關系的承包人享有的權利。
同時,如今建筑行業內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現象一直存在,如果轉包人、分包人享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能因為一小部分分包工程的價款而對全部建設工程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施工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影響都非常大。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也將是對司法程序的一個挑戰。因此,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承包人不屬于該權利主體,更加符合法律本意,也有利于杜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的發生。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310號】
3.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即掛靠人是否屬于該權利主體?
在建設工程施工的掛靠關系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為發包人與具有資質的被掛靠人,而進行實際施工投入的則是掛靠人,掛靠人履行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義務。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掛靠人和發包人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是,掛靠人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就已經投入了成本,其僅僅是借用了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訂立了合同。從這個角度來講,掛靠人與轉包、分包是不同的。同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保護的是實際投入成本的施工人的權益,掛靠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進行了實際的成本投入。據此,掛靠人應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之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第1條之規定:(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見附件1)。(二)為指導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計算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見附件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之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應包括人材機投入費用、管理費、稅費、利潤和規費等實際投入成本。
2. 停窩工損失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受償范圍?
此處的停窩工損失是非承包人原因產生的停窩工損失,承包人是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的。首先,承包人的停窩工損失是承包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同時,在工程竣工結算中,最終的工程價款是包括索賠事項的,停窩工損失費用應當屬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停窩工損失應當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內。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273號】
3. EPC工程總承包中的勘查設計費用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權受償范圍?
前文提到,在傳統的施工模式中,勘查設計單位并沒有承包人一樣的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但是與傳統施工不同的EPC工程總承包中,與發包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不僅僅承擔了傳統施工中承包人所履行的合同義務,也將屬于勘察設計單位的工作包含在了自身的義務中。在訂立合同時,總承包人也基于綜合條件進行報價、協商。此時,整體工程款中就很難再將勘察設計費用與工程價款區分開來。勘察設計費用作為總承辦人對建設工程投入的一部分,就應當由建筑物所產生的自身價值予以支付。因此,在EPC工程總承包中勘察設計費用應當屬于受償范圍。
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894號】
四、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沒有必然聯系。無論《民法典》中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中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均沒有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定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的前提基礎。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能成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必然障礙。若建設工程驗收質量合格,承包人就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351號】;【(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
五、如何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之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可知,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價款受償權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因此,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償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議將工程折價。另一種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拍賣。
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84號】
六、以商業承兌匯票為支付方式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影響
隨時經濟的發展,簡便、快捷成為了日常生活方式趨近的方向,以商業承兌匯票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方式也愈發普遍。但是,近來隨著某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商業承兌匯票無法兌付的問題,使很多施工單位陷入恐慌,而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就是商業承兌匯票無法兌付所帶來的恐慌之一。
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的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中有明確規定,即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依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一年。在建設工程領域中結算時間普遍較長,若發包人以商業承兌匯票支付了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就可能會面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行使期限屆滿的風險。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特別的約定,那么商業承兌匯票支付后,發包人就履行了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此時,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就剩余了票據關系。當商業承兌匯票無法兌付時,承包人只能依據票據關系進行追索,承包人因此就喪失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為減少商業承兌匯票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影響,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要么在工程款支付方式中明確約定不接受商業承兌票作為工程價款支付方式,要么約定商業承兌匯票期滿之日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這樣可以避免因商業承兌匯票期限過長導致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已過的風險。
最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設立,給予了建設工程承包人保障自身應有權益的途徑,是無法得到工程價款時救濟自身權益的一根稻草。所以,承包人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以及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一定要注意保護屬于自身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在法律規定的十八個月內及時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