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鄭州市建筑工程棄土外運定額的通知》政策解讀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印發了《關于發布鄭州市建筑工程棄土外運定額的通知》(鄭建文〔2020〕20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了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本《通知》,進行如下解讀和分析,以供參考。
一、背景和依據
鄭州市陸續出臺了《鄭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管理的通告》、《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工程棄土消納場建設方案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為了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并根據《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制定本《通知》。
二、目的和意義
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工程的順利進行。
三、主要內容
1、根據調研的情況,依據我省現行定額相關規定,補充了棄土外運計價依據,其中棄土按天然密實體積考慮。自卸汽車(新能源)臺班單價中的天然氣按3.70元/kg、75kg/臺班考慮,每臺班2個機械人工。
2、土方消納費應計入工程造價;控制價編制時應計取土方消納費,區政府有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執行,無政府指導價的暫按18元/m3計入稅前造價;結算時土方消納費發承包雙方協商計取。
四、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建筑產生的棄土。
五、術語解釋
棄土:是指土方工程或地基基礎工程等施工中產生的除現場留存土以外的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