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例同上,停工一年后開工造成材料價格大幅下跌。合同約定材料價差超過士5%超過部分進行調整。是否支持調整材料價格?
答:一般來說材料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工程價款應該依據合同的相關約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3條規定,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本案如果因為甲方原因導致停工,根據《清單計價規范的》的規定應該采用較高的材料價格結算以保護承包人的利益。
《民法典》中的價格制裁條款也體現了維護守約方權益的這一理念,《民法典》第51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