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道路工程進行招投標之后,簽訂施工合同時,簽證變更按13版清單+09定額從新組價確認新的單價,再按投標下浮比例下浮,價格調整方式是按基準價超士5%進行調整,合同價格形式寫的總價合同,這個材料價格調整與總價合同背離,問施工單位說當時甲乙雙方意向簽的合同方式是固定單價合同,簽錯地方了,問題:這樣前后背離的合同有效嗎?如果有效是否按總價合同進行結算?
答:這個問題中合同價格為總價合同與材料價格調整的約定并不沖突,總價合同也可以約定調材差,并且允許當事人根據簽證和索賠調整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2017-0201)第11.1條規定,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實踐中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是否根據市場價格波動調整材料價格,法院一般都會在判決中根據市場價格波動主動調整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