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且在固定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子項清單工程量誤差在3%以內不予調整,子項清單工程量誤差超過士3%的僅調整超過部分,發包人以及承包人應在開標前10日提出招標清單數量及清單項目誤差計算書,雙方均未提出的竣工結算時將不再調整,視為優惠。”請問,辦理結算審核時,審核單位對原有圖紙中的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計算、重新核對?
“子項清單工程量誤差在3%以內不予調整”,這里的“不予調整”有兩種理解,一種是3%以內的工程量誤差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如果給定工程量是100,實際完成了104,則應該按照101的工程量計價;另一種是指工程量偏差3%以內的價款不予調整,如果給定工程量是100,實際完成了104,超過103的部分應該調整原合同價款重新進行組價。
這里的約定本身存在一些歧義,假設按照約定的是關于工程量偏差規則來理解。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工程量偏差在3%以內不予調整價款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即便約定30%以內的偏差不予調整,違反了《清單計價規范》中關于工程量偏差的規定,該約定也仍然是有效的。另外,如果合同約定的是關于工程量誤差的規則,也就是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差異3%以內不予調整,假設按圖紙施工實際完成了105,清單只有100,根據合同約定最后應該按照100+2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發承包人在合理范圍內的風險分擔都是合法有效的約定,審核人員同樣應該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