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約定結算價為定額上浮,其中材料價格約定無信息價的材料按照采購價增加15%作為結算價,雙方辦理簽證。現施工方上報開發商的石材線條工程、外墻涂料工程價格遠高于市場價,開發商詢價后要求按照市場價確定價格。但施工方提出石材線條、外墻涂料屬于總包范圍之內,且工程有些分項工程虧損,有些分項工程盈利,此兩項工程屬于盈利項目,開發商對于價格無權干涉。對此,應該如何理解?另其他房產項目中,施工合同約定價款按定額按實結算,智能化等工程未列入暫估價的,施工單位會上報遠高于市場價的價格,并以同樣的理由提出開發商無權開涉,開發商如何應對?
施工單位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對于無信息價的材料無論采購價格是多少,甲方都應該上浮15%作為結算價計算。而施工單位實際上報的采購價格要遠高于市場價,顯然建設單位不會同意再據此上浮15%結算工程價款。
《民法典》第142條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約定采購價格增加15%作為結算價以及雙方辦理簽證確認價格,這兩句話應該結合理解,畢竟甲方一定不會愿意通過合同約定賦予施工單位單方確定合同價款的權利,民法中根據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的權利成為“形成權”,例如合同解除權、重大誤解時的撤銷權以及受欺詐時的撤銷權等,只有法定或當事人明確予以約定的形成權才會發生特定的法律效力。本案根據雙務合同的本質,合同價格應該由雙方共同確認。
另外,合同約定了在材料價格沒有信息價時按照采購價上浮結算,也就是以施工單位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確定材料價格,同時合同還約定了材料價格由雙方辦理簽證確認,這實際上是指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通過需要補充協議從新確定材料價格。可見本合同對于材料價格的約定本身就存在沖突。而經過當事人確認的材料價格是無需再參與上浮或下浮的,顯然本案合同關于材料價格確定方式存在沖突,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合同漏洞。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對于沒有信息價的材料價格,雙方也還是應該首先考慮通過簽證的方式認質認價共同確認材料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