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