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綠化工程,合同工期2016.4-2017.4。工程量清單中描述苗木養護期為兩年,合同中約定人工費調整執行政策性調整文件。那么自2017.4-2019.4這段時間內,苗木養護的人工費是否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政策性文件進行調整?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通知項目所在地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并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第11條規定,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養護期滿,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監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時進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綠化工程的養護期其實指的就是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后一段承包人的責任期限。
實踐中養護期的養護服務費是包含在投標人的報價中的,因此一般不會再在后期發生新的關于工程價款的費用。另外需要了解的是民法中的后合同義務,《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合同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