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根據2013清單計價及計算規范結合類似工程設計圖紙,編制了工程量模擬清單和招標文件,并以此清單文件進行招標。中標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措施費包干使用不調整。”現本工程處于實施階段,根據施工圖和合同進行清標工作。根據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圖預算與原招標模清單比較,其中一棟樓原無地下室,現施工圖新增地下室。施工單位作為單位工程進行計量計價。實體量及模板工程的計取、核對不存在爭議,但新增地下室的措施費(腳手架、垂直運輸、基坑降排水等)及增加工期(工期增加的理由是因為工程量較模擬清單有較大幅度增加,經清標核對,所有樓號因工程量的增加引起造價增加占原合同價的12%)。
審核工程師否決理由:1.新增地下室,只是建筑規模變化,合同約定措施費包干不調整;2.工程量增加為非關鍵線路,不引起工期的變化。
施工單位理由:1.本工程合同價款是依據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確定的,進而約定措施費包干。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發包人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而原招標清單措施費包干的范圍/內容并無32#地下室工程,亦即本工程施工內容已發生變化,應根據變化情況和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原招標清單無32#樓地下室工程,屬于新增單位工程,不僅須計算實體項目工程量,尚應根據合同及相關計價依據計算相應的措施費用。2.實體工程量均來自主體結構且主體結構均在關鍵線路上。合同工期雖根據建筑面積結合工期定額確定,建筑面積較之招標文件描述發生變化不大。但因工程量增加應適當考慮增加部分工期。
首先,如果合同約定了措施費包干不調整,對于施工圖新增地下室部分施工的措施費是否可以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第10.1條關于變更的范圍中第一款就是“加額外的工作”,因此這里新增地下室的情形顯然屬于工程變更,理應調整相應的工程價款。這里解釋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改。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調整和部分修改,但合同更改則是完全變更了原合同的核心內容。解釋這兩種情況的區別是因為合同變化以后對調整發承包雙方計價規則的影響不同。如果是合同更改,雙方需要重新確定計價規則,但如果只是合同變更,則只要在原計價規則的基礎上對最終的工程價款進行調整即可。雖然這種理解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是合理的。
關于新增地下室是否應該調整工期的問題,審核人員的理由是該工程量的增加不屬于關鍵線路不應調整工期,這種說法顯然不合理。本案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大幅增加,這種情況工期是應該相應順延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第5.7.5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因設計變更順延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參考施工進度計劃,判別是否因增加了關鍵線路和關鍵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變化,如增加了工期,應相應順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順延。據此可以看出,施工單位主張順延工期才是更加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