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招標清單中以項為計量單位的模板和垂直運輸費等措施費,現施工方能否要求據實結算?
實踐中根據《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量計算規范(2013)》,措施費中的模板是按平方米計價的,垂直運輸費也是按照平方米或者天數來計價的,二者都是典型的單價項目。現在合同中約定按項結算,施工單位還能否主張據實結算?首先看單價項目和總價項目的區別:總價項目不涉及工程量的計算規則,直接按照項目計算工程價款,例如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等沒有可供計算工程量的方式,因而都是直接按照總價計取費用,當然也有像重慶等地方有關于二次搬運費單價項目的計算規則。《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6.2.4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5.8規定,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第12.1條規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清單是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因此應該按照約定以清單中所列的項目為依據進行結算。
如果施工現場因為建設單位原因或其他極端地質情況導致工期延誤,現場降水工程實際使用的機械臺班數遠遠超過預期,這時是否仍應按照總價項目的規則結算?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4.1.2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準確性”要求發包人對項目的計價單位也應該描述得盡量準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3條關于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量計算規范(2013)》第4.2.5條規定:“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第4.2.6條規定:“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相應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
50854-2013條文說明》中提到:“4.2.5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工程計量中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4.2.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因此示范文本中賦予了承包人在發包人沒有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修正清單調整合同價格的權利。
因此這個問題的結論是可以據實結算措施費中的模板和垂直運輸費的。但如果發包人給的圖紙中已經能夠明確計算垂直運輸費和模板的總價,承包人也理應認真研讀圖紙并填報總價。某些總價項目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據實結算的算法,根據合同漏洞填補規則應該按照定額結算。本案中的條件并不足以反映是否需要基于公平原則進行利益平衡的考慮,但通過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合同約定的總價項目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據實結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