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市政工程,通信電纜排管原招標清單圖3*4中兩管之間的中心距為140mm,凈距只有30mm,在砼澆筑振搗棒無法插入;現設計將圖3*4中兩管之間的中心距由140mm調整為160mm,管凈距為50mm,截面尺寸隨之加大。問題:原中標清單分部分項目綜合單價為290元/m(價格較低,低于成本價,主要為定額量及項均不對),現按修改圖重新按實工程量組價分部分項目綜合單價為470元/m(注:組價原則為材料單價按原中標清單中相應價格執行,工程量按實際計算工程量,工程項按實際項目組價)是否可獲得支持?
通信電纜排管的間距增加,導致挖溝槽包括回填等施工內容都會發生改變,整個單價都應該進行調整。由于原投標報價較低,因此審計人員認為重新組價后的單價也應該進一步調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審計人員是從不平衡報價的視角來審查重新組價后的價格的。
首先本案是否應該重新組價?設計圖變化后改變了原溝槽的開挖寬度,相應施工工藝的工程量也會發生改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
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對變更后變化部分的工程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時,應該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也就是定額結算,這是關于設計變更調價的兜底條款。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3.1條規定:“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這里提出了根據總價下浮率計算變更估價后價款的方法,但本案中總價下浮率并不能很好地解決承包人不平衡報價的問題,而所謂的“單價下浮率”更沒有可參考性。因為在不平衡報價的情況下,低報價項目的比較甲方招標控制價的下浮率是極高的,雖然看起來用定額乘以該下浮率能夠起到很好的價格管控作用,但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的情形下,直接乘以該下浮率確定變更后價款是沒有依據的。
總結來說,施工單位在投標時雖然存在不平衡報價,但審計人員在沒有合同依據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改變變更估價的規則。本案根據合同約定,對變更的項目應該根據變更估價三原則據實結算變更后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