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由業主指定分包,合同由總包單位與土方分包單位簽訂。施工過程中,因土方開挖進度遲延導致總包單位降水天數延長。但招投標清單中施工降水卻是以項為單位計價。問總包單位能否按照實際降水天數主張調整施工降水費用?
本案中,土石方工程本來是屬于總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之內的,但在總承包施工合同當中約定建設單位可以對已經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的部分工程進行指定分包,指定分包之后,簽訂合同的主體 一:然是總承包單位與土方分包單位。土方開挖過程當中,工程進度極度遲延,從原來約定的80多天 支或了 300多天,這樣就導致總承包單位為了配合土方的開挖,降水天數延長了數倍,現在總承包單位是想找建設單位索賠增加的降水費用。但是在招標清單中,降水是以項為單位計價的,也就意味著這是一個總價項目。
到底可不可以根據實際降水天數來調整降水費用?原來以項為單位計價的施工降水的費用能不 能調?首先我們把指定分包這個概念做一個界定。實物當中大家一直對什么叫分包、什么叫承包還 是有一定的誤解,我們在談分包的時候一定是指總承包單位對下簽訂的分包合同。對于指定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發包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 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 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三)項是啥意思呢?比方說如果發包 人指定某個幕墻單位作為分包人,幕墻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簽訂了分包合同,幕墻單位在施工過程當 中質量出現問題,這個時候發包+是應該承擔責任的。當然該條條第二款說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 該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條文中,只有關于指定的分包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時的情況。但是民法本身 是可以類推適用的,.質量問題可以適用這個條文,工期問題可不可以適用?我認為也可以適用。《民 法典》中也有更上位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 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 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指定分包情況下,分包單位施工遲延,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接下來是關于計價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降水是完全可以采用單價的形式進行計價,但是有些發 包人偏偏采用總價的形式進行計價,那么這樣的后果是什么?我們就暫時把它作為總價項目來對待。 什么是總價項目?《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2. 0.42總價項目工程量清單中 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或計 算基站乘費率)計算的項目。在履約過程當中,比如說因為建設單位的原因導致降水天數延長,從 而總價項目發生改變,要不要調價?要。《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9. 3.2工程 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 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 金額乘以本規范第9.3. I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 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什么意思呢?就是總價項目本身發生了變化,應該按照實際的變化進行調整,對吧?所以并不是說 以項為單位的總價項目就不發生變更。那些沒有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項目,尚且需要根據實際發生的 變化進行調整,而像降水這樣本身可以用單價進行計價的項目,人為地把它做成了總價的項目,在發生變更之后,進行調整豈不是更理所應當?
舉個例子,原來降水費用是按照天數來計算的,總共是2000天,在制定招標文件時,把2000 天給做成一項。在履約過程當中,因為土方的開挖時間,實際降水天數變成了 2萬天,2000天變成 2萬天,即使是一個以項為單位進行計價的項目,是不是也能直觀明確地表示出來它發生了較大變化?非常明顯直觀地就能向法官展示出來。要不要調價?當然要。有人可能會說相對應的天數是 不確定的,是投標人自行考慮的,這個不一定的。因為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來,發包人在給到招標 控制價的時候,甲方制定綜合單價分析表里面可以看出來,它就是2000天,且甲方制定的的施工降 水方案說直到基坑筏板施工完畢之后,就可以停止降水,然后實際履約過程當中,基坑的開挖遲延, 使得筏板的制作工作也遲延了,實際發現一直要等到所有的地下基礎全部做完之后才能停止降水。 聽以相對應的范圍發生了根本改變,根據民法公平原則,雖然說以項為單位的要求投標人自行考慮, 但是任何人的考慮都應該是一個合理預見,不能要求說承包人你自行考慮,那么所有東西一概推給 你,這樣一種免責條款應當被認定為是無效的。
所以工程造價當中的計價問題,從法律方面來解決的,公平原則的一個最核心的宗旨,等價有償,這就是我們通常對這類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