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原《標準》無建筑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后簡稱“面積計算規范”)。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則《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范約束的范圍。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條文說明3.0.1 建筑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筑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筑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筑面積。當外墻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請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以下幾個關于建筑面積的理解。
(1)對于3.0.1條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各計算?!钡亩x,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的數值?
(2)對于(1)中的“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如果這棟樓為N標準層,并且每層的建筑戶型設計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層樓分攤的基底面積是不是應該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義的建筑面積?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內”,與陽臺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復:
1.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面積不能夠等同于基底面積;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沒有關于面積分攤的規定;
3.主體結構內陽臺與陽臺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可以看到:
1、建筑面積的由原來的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表述“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調整為新規范表述“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明確總建筑面積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二、關于陽臺建筑面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
關于陽臺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改變,單看3.1.5條表述為“圍護設施”,后款表述為“陽臺封閉”情形,實則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梢灶A知的是,“陽臺封閉”的狀態、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但,值得注意的是與房產測量規范進行了有效銜接。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條文說明3.0.21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內”,與陽臺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復:3.主體結構內陽臺與陽臺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而行業內知道的《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規定陽臺就是按封閉狀態來計算。
同時,還應繼承《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對于“圍護結構”、“圍護設施”的定義: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三、關于室外設計地坪: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
3.1.3條首次將“室外設計地坪”作為,衡量地上與地下的分界,表述為“室外設計地坪”情形,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錯層設計、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四、關于不應計算建筑面積情形: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條文說明3.0.27 本條規定了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項目:
1 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墻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臺(廊)、平臺,以及不與陽臺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設備平臺部件;
2 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3 本款指的是影劇院的舞臺及為舞臺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掛幕布、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臺等構件設施;
5 建筑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筑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臺、上料平臺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筑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筑面積;
6 附墻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7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于消防的樓梯,則不計算建筑面積,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則需要按本規范第3.0.20條計算建筑面積。
五、關于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
其中:對應《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圖片
3.1.6第一款: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列為不應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對應條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1、3.02、3.03、3.04、3.05,均有有關結構層高以2.20米為分界的規定,且普遍明確:“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睉暈樽鲝U。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
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3.0.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