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作為租賃物的構筑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并償還租金)的要求。
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各銀保監局應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現場檢查計劃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
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2〕12號
各銀保監局(內蒙古、湖南、海南、陜西、青海、寧夏、大連除外):
近年來,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偏離融物本源,忽視租賃物合規管理和風險緩釋作用,存在以融物為名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為進一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推動金融租賃公司轉型發展
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主動對接新發展格局需要,在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尋找業務切入點,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準確把握市場定位和功能定位,摒棄“類信貸”經營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與傳統銀行業務實現差異互補。優化業務模式和結構,強化租賃物管理,重視租賃物風險緩釋作用,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逐步提升直接租賃業務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占比。加強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補齊專業化能力短板。
二、加強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
作為租賃物的構筑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并償還租金)的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三、引導分步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
在2021年業務管控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構筑物租賃業務三年(2022—2024年)壓降工作,并優先壓降不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存量構筑物租賃業務。其中,2022年壓降目標為:單家金融租賃公司壓降額不低于該公司2021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的25%(即2022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不高于2021年末的75%)。對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標的公司,應限制其新開展構筑物租賃業務,且在25%壓降比例基礎上適度提高壓降要求,并采取監管評級扣分等措施。對完成壓降比例目標的公司,要持續監測業務風險及合規性,防控向非構筑物租賃業務轉型過程中的新問題、新風險。
四、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
各銀保監局應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現場檢查計劃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五、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職責
各銀保監局要高度重視加強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對金融租賃公司堅守本源發展、有效防控風險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堅持問題導向,細化各項工作措施,務求取得實效。要督導轄內金融租賃公司科學制定構筑物租賃業務壓降年度工作計劃,持續跟進壓降工作進展,并于每季度后1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金融租賃公司構筑物租賃業務壓降工作情況專題報送銀保監會非銀部。對不作為、不積極或通過虛假騰挪、瞞報等形式規避壓降要求以及新增不符合適格性要求構筑物租賃業務的公司,要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確保按計劃完成壓降目標。在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的同時,繼續嚴控房地產租賃業務,防止“蹺蹺板”效應。深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全面排查問題線索,緊扣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持問題整改和問題查處兩手抓,促進金融租賃公司提升合規意識、穩健經營。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