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中,價格的競爭是極其重要的一個方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往往設置價格分,通過供應商對價格分值的響應程度來作為評判其投標(響應)優劣的一個方面(綜合評分法)。那么,價格分值設置多少合適呢?看完這10個問答,相信您對這個問題會有更深入的理解。
1.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價格分設置是不是沒有上限的規定?
答:是的,除政務信息系統采購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規定,沒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價格分值設置過高,會導致越來越接近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就失去了意義。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 號)第九條 政務信息系統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于貨物或服務的,由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
2.采用固定價采購,可以不設置報價作為評審因素嗎?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五十五條:“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因此,服務項目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若采用固定價格,評審因素中可以不設置報價作為評審因素。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3.綠化保潔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價格分如何設置?
答:在實踐中,只有綜合評分法才涉及價格分設置。綠化保潔服務技術、服務標準化很強,多采用公開招標最低評標價法。如采用綜合評分法,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4.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值超60%合規嗎?
答:合規?!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只對價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卻沒有上限要求。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采購人可以無上限地隨意設置價格分值,因為分值越大,評分方法越接近“最低價評標法”,“綜合評分法”就失去了意義。
5.競爭性磋商貨物、服務的價格分值分別是多少?
答:競爭性磋商采購只能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只規定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未對工程采購評標辦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購根據項目需要合理設置即可。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 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6.競爭性磋商采購貨物,綜合評分中報價分值設置60分合理嗎?
答:合理合法。競爭性磋商中,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60分為最高上限(百分制)。
7.競爭性磋商采購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為基準價嗎?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在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因此,不允許采用參加磋商供應商的最后投標報價平均值作為磋商基準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
8.工程項目競磋,報價評分必須采用低價優先法嗎?
答:工程類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
9.工程裝修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值有限制嗎?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的工程裝修采購項目,評分標準報價的分值有限制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說的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沒有說工程,那請問工程是隨便多少都可以嗎?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數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比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即30%,效果較好,獲得各方認可;當地財政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可以參照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中的評審因素和價格權重。
10.小額工程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嗎?
答:可以參照競爭性磋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設置: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在本項目的采購標的中,如果材料、設備的價格占比是最高的,則應按30% 來作為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費用占比是最高的,則可按10% 來作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項目的預算占比中,材料、設備會超過50%,在工(人工)、料(材料)、機(機械)中占比應該是最高的。
(來源:內蒙古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