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如果一直不簽訂勞動合同,離職了隨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嘛?并不是!
案例:
葛某某于2018年9月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其負責整個公司管理工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參加社會保險。2020年11月,葛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2020年12月,葛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該物業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2.5萬元。
仲裁委根據相關法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作已滿2年,故對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者的雙倍工資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因此裁決駁回申請人葛某某的仲裁請求。本案中,葛某某在某物業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入職已滿2年,早已超過1+1的訴訟時效,對于用工超過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已經明確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擬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不再保護勞動者雙倍工資權益,勞動者應當通過其與用人單位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繼續主張雙倍工資。因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葛某某的仲裁請求。
小編的話:勞動仲裁案件時效很短,建議盡快處理,因為一但錯過時效,很多賠償就會默認你放棄了。如您有任何相關疑問,可隨時聯系咨詢我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