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總則編司法解釋共39條,分為一般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附則9個部分。
起草總則編司法解釋,主要是為了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確保民法典與舊法的有序銜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廢止,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廢止了《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二是系統梳理人民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積累的經驗智慧。民法典采取編纂式立法技術,大多數條文是對原有法律的承繼。人民法院在適用這些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時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此一并納入,以更好地實現統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關于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作了細化規定,歷經十余年的審判實踐檢驗,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總則編解釋中。三是回應《民法總則》施行后亟待明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總則編的絕大多數規定源自《民法總則》,已實施了四年多。其間,人民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統一規范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民法典總則編凝練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集中體現了民法典嚴謹邏輯體系中“總”的特點和規律,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體系化思維,準確把握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民法典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間的適用邏輯關系。
全文:
法釋〔202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應當適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
第二條 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普遍遵守的民間習俗、慣常做法等,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十條規定的習慣。
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
適用習慣,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條 對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
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
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父母在胎兒娩出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相應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三、監護
第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自然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認定有關組織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資質、信用、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后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以下因素:
(一)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
?。ǘ┮婪ň哂斜O護資格的人的監護順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等情形;
?。ㄋ模┮婪ň哂斜O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監護人一般應當是一人,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數人。
第十條 有關當事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認為指定不當,依法判決撤銷指定并另行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第十一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協議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后,協議的任何一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監護人、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就監護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應當終止監護關系的情形發生爭議,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經審理認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監護人與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作出裁判。
第十三條 監護人因患病、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將全部或者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當事人主張受托人因此成為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時,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ㄒ唬┍簧暾埲说慕H屬;
(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ㄈ﹤鶛嗳?、債務人、合伙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
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經審理認為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ㄒ唬┍簧暾埲说呐渑肌⒏改?、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ǘ┎簧暾埿嫠劳霾荒鼙Wo其相應合法權益的。
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十七條 自然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五、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九條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
第二十條 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第二十二條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
第二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條 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擅自行使代理權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由于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委托第三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相對人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由行為人就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對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行為人能夠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認定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
?。ǘ┫鄬θ瞬恢佬袨槿诵袨闀r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
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當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確認其追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七、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 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緊急避險。
第三十三條 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危險的性質、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緊急避險采取措施并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緊急避險人的過錯程度、避險措施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緊急避險人是否為受益人等因素認定緊急避險人在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
八、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且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本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九、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總則編司法解釋)。制定總則編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實施民法典,依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總則編司法解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以下為答記者問內容
1.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據悉,此次總則編司法解釋特別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推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總則編司法解釋通篇都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倡導文明觀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隨著時代發展,權利的內涵日益豐富,行使方式也更加多樣,與此同時,權利濫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比如,有的民事主體為保護自身權益私裝攝像頭拍攝、窺視他人的私密活動,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根據實踐需要,在綜合各方意見基礎上,本解釋第3條對濫用民事權利的具體認定和法律后果作出規定,為相關案件的審理提供統一的裁判標準,同時也起到行為導向作用,促進形成依法文明行使權利的良好風尚。
二是踐行平等理念,細化權利保護規則。本解釋將平等保護權利,特別是自然人權利置于突出位置。比如,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細化了監護制度,在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部分強化了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在訴訟時效部分中細化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時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三是貫徹誠信原則,維護交易安全。誠信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體現??倓t編司法解釋關于權利濫用、重大誤解、欺詐、表見代理等認定規則,均貫徹了誠信原則的要求。比如,本解釋第21條在傳承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關欺詐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負有告知義務而故意不告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這里的告知義務的來源,包括了法律規定、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等。
四是褒揚友善品格,鼓勵好人好事。本解釋在民事責任部分作出細化規定,明確了防衛過當造成不應有損害的,防衛人只承擔部分責任,以及見義勇為受益人適當補償數額的確定規則等。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明確認定標準和責任承擔,鼓勵民事主體依法積極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則就社會生活中應當提倡什么、反對什么、禁止什么,亮明了司法的態度,集中體現了“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的價值導向,有利于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指引、規范功能。
2.問:總則編是民法典的總綱,具有統領性、基礎性作用。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民法典與其他民商事法律的適用關系,以及民法典基本原則的適用一直受到普遍關注。請問,本解釋對這一問題是如何考慮的?
答:民法典具有嚴密的邏輯性和科學的體系性,廣大法官應當牢固樹立法典化思維,準確把握民法典總則編“總”的規律和特點,準確把握民法典與其他民事法律之間的關系,準確把握民法典各編之間以及民事法律具體規范與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诳倓t編在民法典中的統領地位,對上述問題予以回應,自然成為本解釋規定的重中之重。對此,我們經過廣泛調研論證,在本解釋第1條專門作出規定。
一是關于總則編與其他各編的適用關系。民法典其他各編主要圍繞具體權利展開,相對于總則編的民事權利一章屬于具體規定,應當適用各編規定;而總則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等規定,其他各編并沒有相應具體規定,此時總則編的規定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有些規則雖然其他各編沒有規定,但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則不得適用總則編的規定。
二是關于民法典與其他民事法律的適用關系。對于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或者民法典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應當適用該法律的規定。比如,民法典第1165條第2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對此類糾紛,就應當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這是在符合立法法第94條規定精神的前提下,遵循民法典第11條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民法典與其他民事法律之間的法律適用關系問題。
三是關于具體規定與基本原則之間的適用關系。民法典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能否直接作為裁判規范以及如何作為裁判規范一直有爭議。本解釋第1條第3款在梳理有關學術成果、實務做法、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明確了法律有具體規定的,“應當”適用該具體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可以遵循”基本原則。采用“可以遵循”基本原則的表述,使得條文內容更具包容性,也與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運用法律解釋方法確定適用或者參照適用其他具體規定的做法相一致。
3.問: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問題一直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監護制度是民法典的亮點內容,對于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請問,本解釋是如何回應實踐需要,將這一亮點內容落地落實的?
答: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
民法典總則編在第二章自然人下專設監護一節,使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進一步明確,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為踐行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準確適用民法典監護制度,本解釋專設8個條文予以規定。比如,關于遺囑指定監護人,考慮到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擔任被監護人的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是按照法定監護由有監護能力的另一方擔任監護人,還是按照遺囑確定監護人,實踐中存有爭議。為避免未成年子女面臨監護真空,本解釋第7條第2款明確此時父母中有監護能力的一方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又如,關于協議確定監護人,本解釋第8條第1款明確規定有監護能力的父母不得通過協議監護的方式,免除自身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再如,關于監護職責委托行使,為防止監護人逃避監護職責,本解釋第13條明確受托人不因監護職責委托行使而成為監護人,強調監護人身份不因監護職責委托行使而改變。
此外,本解釋第5條關于行為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認定,以及第37條、第38條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對法定代理人訴訟時效期間的補充規定等規則,也是踐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
4.問:我們注意到本解釋第29條就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作出了專門規定。能否介紹一下制定本條有什么考慮?
答:表見代理制度是信賴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認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是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的關鍵問題。對此,本解釋第28條第1款以《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為基礎,結合理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務經驗,明確了認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兩個條件:一是存在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對上述兩種情形的認定需要結合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以及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等因素綜合判斷。
此外,本解釋第28條第2款還明確了相對人對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代理權的外觀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就相對人不構成善意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則既吸收了司法實務中的經驗做法和學術界的研究成果,也與《民法典物權編解釋一》有關善意取得規定的基本思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