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寧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的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明確:
一、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二)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
(三)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
二、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文件原文
寧建規發〔2022〕1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壓實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切實保障我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全力推進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等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可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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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22日
本文素材來源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由“建筑經濟與管理”編輯整理(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需轉載務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