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
1、因窩工降效導致的順延工期天數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并以簽證方式共同確認。
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工程處于封控區的,按實際受封控措施影響期間的35%~45%確定工期順延天數。
工程處于管控區的,按實際受管控措施影響期間的20%~40%確定工期順延天數。
工程處于防范區的,按實際受防范措施影響期間的15%~25%確定工期順延天數。
2、下列費用計取稅金后計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并列入當期工程進度款同期足額支付:
(1)疫情防控應急措施費用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期間的具體情況、施工單位現場工人和管理人員的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標準計取、包干使用。
(2)停工損失費用
停工期間的工人待崗工資原則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取。
(3)窩工降效費用
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期間(不含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價格構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則調整:
工程處于封控區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分別調增30%~40%。
工程處于管控區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分別調增15%~35%。
工程處于防范區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分別調增10%~20%。
(4)趕工措施增加費用
(5)其他費用
附原文:
圖片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的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機制,在《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京建發〔2020〕55號)基礎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5月24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的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機制,結合《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京建發〔2020〕55號)和市場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疫情防控應急措施是指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機構將特定區域劃定為封控區、管控區或防范區的防控措施。
本指導意見所稱開復工包括開工和復工,其中,開工適用于工程所在區域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之日前已開標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復工適用于工程所在區域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之日前已經開工或者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
本指導意見所稱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期間自工程所在區域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之日止。
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之日和解除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之日以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機構發布的通告或者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公布的日期為準,并由發承包雙方以簽證方式共同確認。
二、政府投資和其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區域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工程施工的,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或按下列原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順延工期和增加費用,并列入當期工程進度款同期足額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的累計實際停工期間為工期順延期間。
(二)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期間工程未停工或者開復工的,實際施工期間為窩工降效期間。
因窩工降效導致的順延工期天數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并以簽證方式共同確認;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1.工程處于封控區的,按實際受封控措施影響期間的35%~45%確定工期順延天數。
2.工程處于管控區的,按實際受管控措施影響期間的20%~40%確定工期順延天數。
3.工程處于防范區的,按實際受防范措施影響期間的15%~25%確定工期順延天數。
(三)下列費用計取稅金后計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并列入當期工程進度款同期足額支付:
1.疫情防控應急措施費用。因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員工資、防控物資、核酸(抗原)檢測和宣傳教育等費用,原則上應當據實結算。合同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約定實行原則性包干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受影響情況,以確保合同公平和順利履行為原則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期間的具體情況、施工單位現場工人和管理人員的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標準計取、包干使用,具體人數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確認。
因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費用、臨時隔離設施、在指定隔離點或施工現場進行隔離觀察發生的費用和人員工資等,由發承包雙方另行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確認。隔離觀察期間的人員工資原則上按正常工資計取。
2.停工損失費用。因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導致工程停工的,滯場的工人及管理人員人數、大中型機械設備的臺數和周轉材料的數量以及各自的天數,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確認,據實結算。停工期間的工人待崗工資原則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取。
3.窩工降效費用。因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增加的窩工降效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期間(不含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價格構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則調整:
(1)工程處于封控區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分別調增30%~40%。
(2)工程處于管控區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分別調增15%~35%。
(3)工程處于防范區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消耗量分別調增10%~20%。
4.趕工措施增加費用。疫情防控應急措施解除后,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應承擔趕工增加費。趕工增加費按合同約定計取;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本市相關規定協商確定趕工增加費。
5.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現場管理人員投入、因順延工期發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等,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確認,據實核算。
(四)工程所在區域未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但實際受到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受影響程度,參照本條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執行。
三、本指導意見發布之日起,采用招標方式發包尚未發出招標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標方式發包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措施項目費中應單獨列項,根據擬定的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據實計取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費用,且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確認,實行據實結算和調整原則。
本指導意見發布之日前,采用招標方式發包已發出招標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標方式發包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費用的計取、受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影響可能發生費用的結算和延誤工期的調整原則與本條第一款意見不一致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四、本指導意見未明確的事項,包括生產要素價格波動的價差調整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建發〔2020〕55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五、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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