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濟南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落實建筑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有關事宜的通知(暫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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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度川管理研究部
文件原文: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落實建筑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有關事宜的通知
(暫行)
濟建建管字〔2022〕5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建設、施工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建筑市場各方誠信履約意識,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促進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要求,現將我市建筑領域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2.建設單位應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本市注冊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作為保證人,由保證人出具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保函(保單),明確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擔保期限、賠付方式、賠付程序等,原則上不設免賠條款。保險機構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專用條款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
3.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內容。本通知發布之日主體結構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向其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政府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可委托代建單位實施,或者憑財政等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代替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規范工程款支付擔保行為
5.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受益人為施工合同對應的施工單位,受益人權益不得轉讓。
6.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款(扣除暫列金額、建設單位代付材料款、質量保證金等)的10%。
7.保函、保證保險擔保費用原則上不超過擔保金額的1.5%,由建設單位承擔。鼓勵從事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的銀行和保險機構建立浮動費率機制。
8.工程款支付擔保期限為工程最終結算完成之后60日。
9.工程款支付擔保過程應當按照施工形象進度或施工時間周期劃分,為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付款節點提供全過程擔保。按照施工形象進度劃分時,一般可按照樁基工程(含基坑圍護工程)、±0.00以下結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多層建筑主體結構工程完成、高層建筑主體結構工程每10層)、裝飾及安裝工程等劃分擔保節點;按照施工時間周期劃分時,可結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來劃分擔保節點。不得將工程預付款作為擔保內容。不得對施工總承包工程實行最終結算一次性擔保。
10.本通知發布之日主體結構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期限,應以最近一次工程款結付節點起,至工程最終結算完成之后60日。
11.建設單位未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未按規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時,施工單位可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施工單位擬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施工單位做好索賠工作。
12.工程結算中產生計量、計價爭議的,保證人應根據施工單位索賠申請,對無爭議部分應付工程款承擔保證責任。
13.施工單位索賠取得的款項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14.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保函(保單)在工程款支付擔保期限屆滿前不得撤銷。
15.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人不得在同一建筑工程項目中提供工程履約擔保。
三、加強工程款支付擔保監管
16.建筑工程項目新領取施工許可證的2個月內,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保單)電子文檔上傳“濟南市建筑業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主體結構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保單)電子文檔上傳“濟南市建筑業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
17.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移交執法部門給予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
18.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山東濟南)”進行公示。
19.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人未履行保證責任,存在違約失信行為的,本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認可其作出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承諾,并將其違約失信行為推送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每季度匯總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進展情況,于每季度末前加蓋公章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聯系人:呂桂青,電話:0531-61378869,郵箱:qingqianban0959@jn.shandong.cn。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